持续了10多年的“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很可能被叫停。记者获悉,相关部门正在拟订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了解,该条款已经得到很多劳动法专家和业内人士的肯定和支持。 “末位淘汰”指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通过制定相关打分标准,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一年内进行考核,排名末位或末几位者将被淘汰,即解除劳动合同。“竞争上岗”指的是单位以优胜劣汰为名,通过制定“竞争上岗”的相关规定,把单位认为不符合上岗标准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淘汰出局。 一段时间以来,“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措施一度成了一种劳动管理的时髦,不少用人单位争相效仿学习使用这些措施。从表面看,“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措施确实能够给劳动者施加一定的压力,增强他们的竞争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比学赶帮超”。但按照现有法律,“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不属于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一些单位以为法律未就此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就理解为“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可行,纯属错解误读,确属于法无据,钻了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空子,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对此,立法部门应对劳动保护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淘汰“末位淘汰”,让“竞争上岗”下岗,划出红线,符合劳动保护法律精神,这样,才有助于用人单位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执行法律,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