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关注一起离奇的案件。甘肃天水的矿车司机寇元生,因拖欠他人2000多元货款,被债主索债,自己的矿车作为抵押物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扣押。然而当他拿着钱去还债时却发现,自己车竟然被法院私自租用出去赚钱了,最后连发动机都用坏了。一晃过去了17年,寇元生至今都没有讨回说法。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打着“拍卖”的幌子,将矿车司机寇元生愣是忽悠了一年多。姑且不提在这段时间内,法院私自将寇某的矿车出租赢利,直到将车子用坏为止是多么地令人深感气愤,单就法院从一台报废了的车辆上取下一台“新发动机”企图敷衍矿车车主的行为来看,难道这些行为就是人们公认的“高大上”的法院该有的行径? 记得在前不久,最高法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新规的出台旨在限制失去诚信的“老赖”的高消费行为。既然法院都这样痛恨“老赖”,明令限制这些人的一些行为,那么,法院为何自己不以身作则呢?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自己做错了事,却一赖就是17年,而且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这让群众怎么想,让真正的“老赖”怎么看? 既然当地法院已经在2010年5月承认了错误,那么,至于应该如何进行赔偿,赔偿多少,相信作为法院,既是断案能手的聚集地,也是法律精英栖息地,对于这点小事应该不在话下吧!然而,可惜的是,法院于2013年只表示补助20万,却说不出个缘由和依据,就这点而言,着实让人大跌眼镜。难道对于国家赔偿法的理解和执行,真的就那么有难度和高度? 更令人不解的是,为何本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却非要拖上17年还迟迟无法解决?即便天水市政法委信访接待室主任刘世杰所说“当年的庭长、办案人员免职的免职,出现问题的,调离政法机关,该撤的撤”都是真的,那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这个单位还依然“健在”吧!难道当时做出错误决定的庭长也好,办案人员也罢,他们的行为就只能说是个人行为,与其所在法院一点边都不沾?法院就没有一点责任和义务为内部职工的错误行为埋单?如果法院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由谁来保护?如果每个单位和部门都对职工的行为都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恐怕还真的不知道这个世界会疯狂到什么程度。 显然,在当下,当地法院亟需要厘清的是该如何尽快赔偿矿车车主的损失,最大化地消除该案对法院、对社会、对国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不是想尽各种办法、寻找各种借口来“甘当”人们所痛恨的“老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