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受贿600余万元被判死缓,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获嘉奖,市二中院近日裁定准予马德减刑一年,这已是他第三次获减刑,减刑至有期徒刑17年。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往往会获得一定的减刑,而且这种现象也很常见。但是,对于一些行为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身上,这种减刑的做法仍然适用,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了呢?对于这种事情,又会引发多少的社会舆论呢? 笔者认为,在减刑这方面的处理和适用范围上来说,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呢?就像这篇新闻中所提到的一样,从死缓一路飙到有期徒刑17年,这样的减刑,跨度也实在是大了点,让人难以接受。本来就是涉及到200多人的腐败案件,应该算得上是我国今年腐败案件的第一人了。对于这种人,竟然也适用减刑,而且还可以如此有效的减掉死缓,这就更说不过去了。 就像是一个杀人犯,情节算不上太重,而且还自首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判处无期或者是死缓的,但是这种罪犯有了杀人前科,如果也适用减刑的话,会不会给社会再一次造成恐慌呢?而且只要表现好就可以减刑,或者说是在监狱有什么专利申请也可以获得减刑。对于这种现象,确实是需要有进一步的改进了。 减刑的适用,很多人一直在提案修改,但是为什么很多人反对呢?笔者认为,这些人是因为担心以后自己犯了事是不是也可以获得减刑呢?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的想法的话,为什么还要担心这些事情的发生呢?这是不是有点贼喊捉贼的感觉呢? 而且,现在的这种减刑制度,在笔者看来,就像是清朝议罪银的另外一种形式的体现。只是,当时的议罪银更直接,只要交了规定的银子,就可以无罪开释;而现在的减刑是用自己的劳动和优秀的表现来获得减刑。但是银子是哪来的啊?还不是靠劳动赚来的?所以,笔者认为,减刑制度和议罪银有着异曲同工的“妙用”。 其实,笔者想说,减刑制度并不是完全的不合理,有一些弱势群体被迫情况下犯下的罪,还是可以获得减刑的,但是并不应该每个罪犯都可以获得减刑啊。减刑制度,应该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然,就真的成了议罪银的另外一种体现形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