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这些权利中,最迫切的是劳动权。但现实世界并非如此,出于各种考虑,对有前科的人员,在就业方面一直存在制度性的限制。比如《公务员法》、《律师法》、《公司法》分别规定了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得担任董事等高管。(4月7日 腾讯网)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由于刑释人员曾经的罪犯身份,在重回社会之后往往会遭受到歧视,得不到认同,导致一些刑释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警方应加强心理疏导。在罪犯服刑期间,警方应加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提前告诉他们出去之后可能会遇到的困难,让他们有个心理准备,同时要向他们宣传相关的政策,让他们不至于在重新回归社会后感到茫然无助。 建立中转站。刑释人员由于长期在监狱服刑,与外界长期隔离,导致其思想观念生存技能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之初政府往往会安排他们到指定的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让刑释人员逐步的回归社会。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起刑释人员你的中转站,让他们逐步的适应社会,渐渐的融入社会。 社会应有正确的观念。刑释人员在找工作时往往会遭到来用人单位的歧视,这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对其曾经犯罪经历的不放心,在这方面,政府应对社会各用人单位做好思想工作和制度保障,帮刑释人员搭好回归社会的桥梁,加大对刑释人员的扶持力度同时加强监管,让企业能放心用人。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会在一些节日节气里对刑释人员进行慰问,了解他们的生存状况,但这只是停留在表面的物质与精神的关心,关爱程度远远不够,政府应拿出具体的措施,真正帮助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