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广西南宁的方小姐携带杯装饮料到南宁市时代电影大世界观影,在验票入场时,工作人员要求她将饮料寄存,不能带入,理由是担心观众食物中毒影院要担责。(1月30日《南国早报》) 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食物进入影院,这确实是影院行业的“潜规则”,各家影院都有类似规定,因为这背后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影院禁止观众外带食物的根本原因所在。据万达院线2013年的财务报表显示,2013年度爆米花品项相关收入高达3.9亿元,占卖品总收入的72%,占万达院线前年总收入41亿元的9.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且,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食物,只许观众购买影院内部销售的食物,实质上就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换言之,从法律角度说,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食物的“潜规则”属于一种无效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当介入,予以纠正。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影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私密空间、封闭空间,对观影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尤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影院的观影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观影文明层面说,确实不是什么食物都适合带进影院食用,比如观众就不适合在影院里嗑瓜子、吃包子等。从这个角度说,影院限制或者禁止观众自带食物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完全是蛮横不讲理,不该一棍子打死。 如何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保护好影院的观影环境,笔者以为,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一方面,对于有壳皮、有异味的食物,应当“一刀切”的限制带入影院食用,确保观影环境不受影响。违者可列入“黑名单”,禁止观影。另一方面,对于影院内部有销售的食物、饮品,应当允许观众自带,而不宜禁止观众外带,保障观众的自主消费权。同时,影院应下调食物、饮品的售价,缩小与外面的差距,吸引消费者直接在影院购买,而不是外带。http://dzb.ngzb.com.cn/html/2015-01/31/news-108575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