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职工正常福利话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华商网调查1628名网友,其中54%的网友称,以前单位常发福利,现在不发了。52%的网友称,如果单位不发福利,会感到非常失望。6位陕西省政协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工正常福利应该发。有委员说,有的单位借八项规定,取消了职工的正常福利,“这样虽然省下钱了,却容易伤害职工的感情。”(《华商报》1月25日) “不发福利伤感情”,这话得分两头说。有一种“伤感情”令人同情,比如新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某大型企业80多岁的退休职工,之前每逢春节前都能领点米、面、油,从去年起就没了。对于这些一辈子“以厂为家”的退休老人来说,养老金每月打到卡上,和原单位唯一的联系就是逢年过节领点福利,现在不发福利了,感觉自己就像断了线的风筝,更加孤独冷清。 然而,有一种“伤感情”却近似于矫情。比如有的单位从前年年春节发放优厚福利,动辄就是几千元的购物卡;前些年媒体还曾报道,某沿海大型国企春节、十一长假轮流安排员工出国旅游。现在这些肥得流油的福利不发了,有人觉得“伤感情”。准确地说,这类福利近似于一种灰色收入,属于“福利腐败”,本就不该发。之前拿了不该拿的,现在不能继续拿了,肯定有失落感,这种失落感应该在社会不同群体的横向比较中逐渐化解,而不是把怨气撒在八项规定上。 中央出台八项规定,旨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如果说八项规定和职工福利有什么关系,那就是八项规定反对借发放福利之名行挥霍公款之实,其本意是约束公权力,并不是要挤兑老百姓的正常福利。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强调坚持务实节俭文明过节、严禁年底突击花钱的同时,明确要求“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可见在福利这个问题上,中央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是一清二楚的,也是一以贯之的。 去年中秋节期间,人民日报曾刊发评论《反腐不应反职工正常福利》,引起广泛关注。结合中办、国办的“做好两节工作通知”以及社会各界对福利发放问题的看法,“职工正常福利应该发”基本上成为共识。现在的问题是,何谓“职工正常福利”?怎么界定它?如果没有标准,“正常”与“不正常”之间的界限不清楚,操作起来就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就会出现目前这种状况——有些单位担心违反中央规定,为安全计,干脆一刀切地停止所有福利发放。 地域不同、单位性质不同,要制定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职工正常福利标准”不现实,但笔者以为,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可以遵循。一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是公共财政,就此而言,其福利水平应与社会平均水平大致相当,且福利发放标准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对国有企业可实行目标责任制,在圆满完成阶段性经营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照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职工福利;至于私企,人家自己赚钱自己花,只要不是非法所得,怎么发放职工福利完全有自主权。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职工正常福利”界定模糊,致使不正当的福利有了操作空间,让节庆腐败有了可乘之机。时至今日,这种模糊又直接影响到职工正常福利的发放,给了一些人把自身贪欲与普通职工正常福利绑在一条绳子上的口实,将八项规定加诸自身的痛感转嫁给普通劳动者,企图转移公众视线,给反腐败制造杂音。由此可见,何谓“职工正常福利”,这个问题真的到了需要明确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