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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胜诉于正的意义不限于版权保护

时间:2014-12-27 08:22来源: 作者:王传涛的小屋 点击:
据@北京三中院消息,12月25日,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宣判: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宫》的发行和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据@北京三中院消息,12月25日,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宣判: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宫》的发行和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琼瑶剧固然被经常性吐槽,“琼瑶体”更是在网络上被调侃到了极致,然而,正如“我不同于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的道理一样,作品或许存有争议,但知识产权容不得随意侵犯。于正自然红透了天,其编剧的几部穿越剧、古装剧人气颇旺,但这不能代表抄袭就有理了。

于正被判败诉,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胜利。新修订的《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显然,《宫》与《梅花烙》中的几个类似桥段就是违反《着作权法》的典型案例,法庭对于正及五家公司作出道歉、停止发行并赔偿500万元的判决,正是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体现。这在我们这样一个知识产权经常性得到侵犯的时代里,是极有象征意义和标本意义的宣判。

但是,琼瑶胜诉于正,其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笔者认为,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告诉广大观众,哪些人编剧制作的影视作品是没有经过脑子的、没有情感储备的、没有经过细致加工的肥皂剧;同时,这对于那些过于追求速度和数量,从来不关心质量、价值、情怀与态度的电视剧制作公司也是一种警醒——有些编剧故然可以承受工作量巨大的压力,也可以在一年之内产出无数花哨的电视剧,但这样的编剧难逃“于抄抄”式的悲剧命运,道歉、停止发行、赔款,一样也少不了,可谓“赔了于正又赔钱”。

以往,我们常说,拍一部电视连续剧需要一两年甚至多年的时间;现在,以于正为代表的年轻编剧却用一种极为“高效”的模式,用惊人的速度拍摄着比泡沫还轻飘的电视剧。观众们在电视上看到了大量不能细看、不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的垃圾电视剧和雷人电视剧——遥控器从1台按到100台,却找不到一部心怡的作品,而如《甄嬛传》一样的精品越来越难觅。数据显示,我国电视剧产量已经高居世界第一,2010年我国电视剧超过了10000集,到了2013年,我国电视剧已经超过了17000集,今年,有人预计,我国电视剧要逼近20000集,而影视剧产业最发达的美国却只有5000集左右,真是好寒碜。

位居“电视剧第一大国”之高位,“于抄抄”的贡献可谓巨大。笔者细细算了一下,这位1978年出生,到2008年才开始以编剧、制片人双重身份制作影视剧的编剧,已经产生了超过1500集、合计三十多部影视剧。但是,谁也不难否认的恐怕是,“于抄抄”们也正用自己的粗制滥造趋赶着我国电视机关的忠实观众。当然了,我国电视剧粗制滥造的原因,有不少人认为有体制和管理层面的原因,但是,编辑们的不争气也“功不可没”。当以《纸牌屋》、《越狱》、《国土安全》等为代表的美剧有打败好莱坞大片的趋势之时,我国的电视剧却走在自我矮化的大路上乐此不疲。

原创代表着良心,有原创才会有情怀,有情怀才会出精品。对“于抄抄”们说不,对知识和思维产生敬畏,才可能拍得出真正有良心的电视剧,也才能拍得出有万人空巷效果的电视剧。这告诉世人,在任何行业,即便在浮躁的一塌糊涂的电视剧行业,抄袭也从来没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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