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山区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严禁村(居)干部在当地承揽承建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村(居)干部管理,推动新农村建设。《规定》明确指出,村(居)干部严禁在当地(承揽承建工程项目,或以他人名义、假借集体名义变相在当地承揽承建工程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索要、分包、转接当地工程项目。(新华网12月23日) 近期,在国家大力推行群众路线的大环境下,各地村官频现雷事雷语,让民众大跌眼镜的同时,也让社会对村官这一集体出现了担忧,对此,万山区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严禁村(居)干部在当地承揽承建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既对村官集体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为村级基层政府树立了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政府的部分职能不断下放,村民委员会和村官的作用、地位也更为重要。现在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种利益的诉求不断得到释放。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工作中,矛盾更加激烈。在基层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刁民,打不得骂不得,面对政府的群众路线,得寸进尺,这就要求基层干部的在工作中,更加理性,更加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而不是以暴力的统治者的身份出现在基层工作中,这不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党要不断的发展,必须肃清党内部分人员的戾气,匪气。只有站稳群众的立场,才能走实群众路线。如果村官不能以端正的态度、良好的状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自己的岗位和工作中,而是划清与百姓的官民界线,面对人民诉求,冷眼置之甚至拳脚相加,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更应受到刑事追责。 各地频频出现村官恶性事件,既是村官自身党性修养不足的表现,也同时折射了监管的缺陷,在实践中,乡镇领导往往重使用、轻管理,对基层干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因此,政府更应重视基层队伍建设,坚定村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使之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提升素质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基层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