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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法定是重要的常识归位

时间:2014-12-24 05:33来源: 作者:王传涛的小屋 点击: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12月22日新华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12月22日新华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据了解,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之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严格落实“征税法定原则”,可谓是非常重要的常识归位。可以期待,通过一纸通知和政令就可以实现征税的现实就要得到改变了。

近日,“征税法定原则”在现实中受到了挑战:在最近的两次油价下跌之际,成品油的消费税被提高到了40%。虽然在这次调税过程中,公众因为价格下跌并没有感觉到负税的痛苦,但是,我国成品油的消费税却被提高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不少人质疑的是,相关部门悄悄的征税或提税,广大纳税人完全没有知情权,这样的征税到底合不合理?相关部门在很短的时间内两次提高税率,可谓朝令夕改,这是不是完全科学?税率的稳定性,又何以体现?其实,征税合理与否,在“征税法定原则”未落地之前,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这也更加说明了“征税法定原则”需要及时落地的必要性。

征税是一种权力。而只要是权力,就都应当被关进制度的牢笼。如其不然,无名之税就可能有被复加的可能。可以确信的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制约征税权力的制度设计上,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同时,也只有在“法定”的基础上,我国的税种才能更加确定,税率才有可能不被操控,纳税人才能更加明确的享有知情权,也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

目前,“税收法定原则”并非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应该说,“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一种立法精神,从来都没有缺席相关法律条款。

但是,“税收法定原则”却并没有被很好的执行。我国目前有18种税种,但是只有3个通过了人大部门立法。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之外,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通过财税部门制定,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虽然人大已经授权了国务院可以进行关于税收的行政制定,但15个税种迟迟不立法,一直用各种暂行条例代替,都是非常落后的表现。

税收,是一个政府最重要的事,也是全体国民最重要的事。同时,税收也是最应当被制约的政府权力。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税收只有更好地与法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政府的权力,广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才更加名正言顺。显然,先为未立法的15种税进行立法是当务之急。在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全面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不断让我们的税收制度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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