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扰民,是国内城市普遍遭遇的问题。近日在深圳市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就规定了公园晨练、晚练要限制时段和音量,这意味着,市民以后去公园跳广场舞,或许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其实,在公园跳广场舞,比在人家楼下跳把人逼得要跳楼好得多。但即便如此,据说还会吵到周边居民,靠立法进行治理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被吵的人和跳舞的大妈,本来没有什么仇什么怨,就因为跳个舞把人得罪了,好像也不能怪大妈们太欢乐。跳跳更健康,还能帮助警方收缴枪支——去年北京一市民施某鸣放猎枪驱散广场舞会就被警察逮个正着。 谁都没有错,但矛盾确实存在,怎么解决这个民间问题,让民众自己想点办法,也符合“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古训。 可想而知,民意呈高度分化状态。像我就从不反对广场舞——不敢断定这是否与住处附近没有场地有关。有一些人不介意这事,是因为广场舞的动静根本不足以扰乱其心。当然,有一些人反感,也纯属正常。此中找不到唯一正确的意见,各方说法都有道理。 在征求民意之后,需要下更大功夫去兼顾各方利益。欢乐的人真无罪,被吵的人真痛苦,对双方的诉求都不能无视。一部良法不会顾此失彼,像深圳拟规定公园跳广场舞要“两限”而不是“不准”,就挺好。哪些时段、多大音量,还可以商量。 推动立法,依靠立法和执法以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这个理念是正确的。但“法深无善治”,法治介入民众生活太深也会显得苛刻、缺乏温情。本来,我们已经有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我们尚未听说哪个地方的执法部门忍心处罚广场舞大妈。现实提醒我们,既要立法、执法,又不可指望“毕其功于一法”,这种解决问题的态度更加务实。 在立法中对广场舞作出限时、限分贝的规定是有益的,除了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还能在一劝再劝之后、万般无奈之下,“先礼后兵”。但法治只是治理的基本方式,而绝非唯一的方式。在法律触角不及之处,社会治理还需要社会自治,更需要跳出管控的思维局限,采取发展的思路、服务的理念。 大妈跳跳广场舞,既是为了健身,也是她们的一种社会交往方式。但在城市急速发展的同时,室内的公共空间几乎都被酒店、商场等商业性空间占领,既免费又普惠的公共空间急剧萎缩,大妈们很少有机会能聚在室内跳跳舞。能不能在商业开发大潮中留下一点地,为大妈大叔、爷爷奶奶们开辟更多室内活动的空间呢?当有报道说大妈们聚在立交桥下吸着汽车尾气跳舞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为她们做些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