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办?对此,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12月3日《现代快报》)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对于孙某时常酗酒并在酒后对其妻女实施家暴,甚至还倒柴油与妻子“同归于尽”的家事来说。很显然,这已超越了家事的范畴。如此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径,俨然已构成犯罪,理应以刑法“侍候”。否则,如若再“放任自流”,其给家人和社会造成的恶劣后果,想必是难以预料和管控的。 对孙某酒后滋事并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当地法院以“判三缓五”对其惩处,并以“禁酒令”的方式来约束其行为。可以说,这项以法律的刚性和司法的柔性于一体的“禁酒”判罚,既能给予孙某以威慑,又暂时不伤及其家庭的和谐,是值得肯定的。但这似乎并未找准如何治家暴这一问题的根本点上,想必这也只是“治其表而未入及里”的无奈之举。 其实,也不难发现,孙某时常酗酒并在酒后对妻女实施家暴的背后,则是与他的自身积习和心理因素有关,更或是与其性格比较刚烈妻子有关,从而让其倍感“憋屈”,才以酗酒来宣泄情感,更或是找回男人的“自尊”。正如有评论认为:可以说酗酒是他寻找到的一个情感宣泄的突破口,酗酒才使他找到了一个男人的“尊严”,因为似乎只有在酗酒中妻子才会“败”下阵来。 虽然,为了确保“禁令”的效果,当地法院还采取了“由身边人监督”和“检察院不定期上门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但是,如果在具体执行中出现“情大于法”或“大义灭亲”时,那么,这所带来的后果又岂是这项“禁酒”判罚所能“全权负责”的?如果其再以饮酒以外的方式实施家暴或作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这张充满法与情的“禁酒令”,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因此,这项“禁酒”判罚并非治家暴的“止痛药”。换言之,对此“家事”,相关部门不仅要对孙某施以法律的刚性惩处,让其认识到自己的积习或极端行为,将会给家人或社会带来多么可怕的后果;同时,当地妇联、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也要及时介入,加强教育引导和矫正,帮助调和其性格上的差异或性格互补,提升其夫妻相处艺术的意识与能力。如此,才能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也才能真正促进其家庭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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