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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出庭应诉应的是民心更是“法治”

时间:2014-12-03 23:30来源: 作者:胡三金 点击:
要推动实现“民告官能见官”,就必须从上而下地进行制度设计。上海制度化地推进“一把手”出庭应诉,就大大的提高行政负责人的出庭率。笔者认为,必须用制度设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明确要求,如开庭前,应当认真听取业务和法制机构的案情汇报,并做好材料准备;庭审

日前,某学会不服民政部“警告”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许立群出庭应诉。尽管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先例,但在迈向法治中国的今天,其中的法治意蕴仍然值得关注。(人民网  12月3日)

“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院出庭应诉的情况很少。目前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而由于律师很难真正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和具体行政流程,往往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愿出庭,原因主要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尽管缺席审判也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却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漠视公众诉求的心态。

细细探究“告官不见官”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其一,一些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身为人民公仆却没有把自己从“官”的位子上放下来,有的人甚至还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二,误读“被告”,有的官员一听到当“被告”就火冒三丈,把当“被告”误读为犯错误,并视为丢面子。其三,心虚,一些领导干部知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但对依法行政并不上心,认为权力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学习和熟悉法律是别人的事情,因此一旦当“被告”心里就没底,于是习惯性地通过权力或关系打招呼解决问题。

而俗语说得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论官员主观如何认识“出庭”这件事,在现代日趋进步和完善的民主法制社会中,“民”和“官”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官员出庭应诉,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司法、敬畏公民的具体表现。官员出庭应诉不仅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平等,也能在面对面质证、辩论中,让行政官员切实担起法律责任,让案件经得起质疑,经得起历史检验,其积极意义无需赘言。

要推动实现“民告官能见官”,就必须从上而下地进行制度设计。上海制度化地推进“一把手”出庭应诉,就大大的提高行政负责人的出庭率。笔者认为,必须用制度设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明确要求,如开庭前,应当认真听取业务和法制机构的案情汇报,并做好材料准备;庭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民告官不见官”到“能见官”的转变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才能防作秀、防形式主义,行政诉讼中,普通公民的权利正越来越受到尊重与保护。

被告出庭与否,从不是展开庭审和实现正义的门槛。官员出庭也并不意味着赢,依法审案只求公平。而在笔者看来,官员出庭更加意味着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直接平等对话,可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直接倾听群众对行政工作的恶意见,正如多次出庭应诉的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队长赵群说的那样, “即使我们输了官司,也能够成为得民心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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