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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不能止于“宣传”

时间:2014-11-24 08:13 来源: 作者:才让多吉 点击:
中国的宣传语境一直“重视”儿童,但与诸多涉童权利恶劣事件的舆论批评相对应的,却是二十多个儿童权利保护机构中鲜有能拿出实质对策的。 --- 才让多吉 (写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发布25周年FT中文网 2004年11月20日) 在中国,儿童口头上一直被赋予了

中国的宣传语境一直“重视”儿童,但与诸多涉童权利恶劣事件的舆论批评相对应的,却是二十多个儿童权利保护机构中鲜有能拿出实质对策的。--- 才让多吉 (写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发布25周年FT中文网 2004年11月20日)

在中国,儿童口头上一直被赋予了很高的地位。艺术家把儿童比喻为祖国的花朵,政治家说儿童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每一个进入小学的儿童都会被要求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并且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劳动,好好工作,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

为了推进在任何情况下都给予儿童特别的保护,联合国大会在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次年中国也成为该公约的第105个缔约国,庄严地向世界承诺中国对保护儿童权利的信心与决心。

与之对应的却是,中国儿童的安全、福利与权利一直处于被忽视与不被尊重的状况。

很多观察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导致中国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宣言与行动存在巨大差距。无论是对计划外生育儿童征收“社会抚养费”,还是1991年正式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的附属声明,呈现的都是中国在儿童权利问题上,言行不能合一。

根据声明,由于违法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儿童,不在政府承诺的保护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对象的认定不是以“生命”为标准,而是以取得户口登记为基础。

向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把儿童实实在在地变成了家庭的“私有财产”,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的“国家是儿童最终的监护人”原则,无论如何对“儿童生命的定价”都极大破坏了这个社会对生命的尊重,

终伤害的是儿童作为个体的尊严。

珍视儿童的生命,首先是尊重儿童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不是把儿童当做家庭的财产,或是传宗接代、或是光宗耀祖的工具。因为只有独立的个体,才有独立的人格,才有独立的思考,才能给儿童一个幸福的未来,才能让未来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协作奠定基石,梁启超所谓少年强才中国强,少年独立中国才能屹立,也就是这个意思。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关注这些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在社会层面,深圳“小悦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南京饿死婴儿案”以及“成都成都阳台男孩家暴案”等等,有关儿童被忽略、被性侵、被虐待的新闻都能在社会公众中掀起声讨之浪。只是与社会公众群情激昂相对比,鲜有儿童福利与权利机构站出来为受害儿童“撑腰”,政府对此也一直没有拿出实质性的对策。

在儿童福利与权利问题上,为什么中国政府与社会公众在行动上出现如此巨大的落差?一方面,社会公众为困境儿童、特别是女童争取更“平等”的权利的时候,更多关注的是对“施暴者”的谴责以及“越俎代庖”式的解救,而没有人去督促政府履责。而“反应性理政”的地方政府看到问题已经解决,并无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就把对保护儿童安全、福利与权利的考量放在经济等诸多问题之后,最终造成中国在儿童权利问题上,从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构建设上都处于不匹配的状态,虽然,国家在意识形态的宣传上,儿童一直处于“被重视”的地位。

儿童权利在意识形态上的重视,除了虚设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之外,体制内大约有二十多个机构内设有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包括: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青联和共青团少年部、全国妇联儿童部、民政部儿童福利处、文化部未成年人文化处、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相应的儿童工作部门等。体制内众多的儿童福利和权利保护机构,除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之外,大多是“处级”单位,

管理部门多、行政级别低、财政预算少、地方财政支付为主等这些原因,最终导致儿童福利与权利的责任机构形同虚设,让社会对中国未来儿童福利与权利保护制度的改进不存乐观态度,虽然,政府对此一直对此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以及良好的愿望。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颁布到修订,其中最大的进步是剔除和修改与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相悖的条款,从儿童权利的基本要素来看,这些变化满足了社会对儿童权利的基本要求,但是每每儿童侵害案件发生的时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空转”,又被网友吐槽为一个“笑话”。在专家看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对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确定了基本的方向和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更象是一部儿童安全、福利与权利宣言。譬如:

某地准备对未婚妈妈按超生的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大城市对流动儿童受教育的限制性条件,颠覆的是国际上对困境儿童的救助惯例,是在进一步损害儿童的福利与权利,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并无任何约束能力。

在儿童权利遭到侵害的案件中,中国的司法态度也显示出对儿童权利的忽视,1997年《刑法修正案》“嫖宿幼女”单独成罪;2003年,最高法院又对

“嫖宿幼女罪” 给出了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以致于遭到众多律师和公众的强烈之一,实施七个月后被通知“暂停执行”。所有的这一切,反应出中国政府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更多是对社会需求的一个条件性反应,并未显示出政府保护儿童权利的战略和决心。

虽然政府在儿童福利与权利方面建树不多,民间关注儿童福利与权利的社会组织却在持续增加,他们通常坚持 “知识改变命运”价值观

,鼓励他们通过学习脱离农村、脱离贫困、进入大学、进入城市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这样的灌输虽然在提高困境儿童生活水准、促进贫困儿童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却忽视了儿童的参与权和基本自由权,对儿童权利主体儿童本身的价值和尊严考虑不足,大多数儿童在其帮助下被动地改变着自己的命运。

希望工程大眼睛女孩苏明娟大专毕业后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的故事广为传播,事实上,苏明娟如果不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身份,大专毕业的她在拼爹、拼干爹的社会中很难找到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以中国今天的教育和社会现状,无论公益组织如何努力,对于贫困儿童“知识改变命运”就是一个美丽的谎言,更象来自公益组织自身“儿童救赎”的工作目标,而不是儿童安全、福利与权利本身。

更何况,“知识改变命运”并不能适用于每一个儿童,鼓励儿童“向上流动”又包含着对孩子现在家庭地位的另一种歧视,而这些表达和方法,都与《儿童权利公约》之儿童平等权、拒绝歧视不一致。我曾经在支教中对孩子们讲“我们来到这里是希望和你们一起发现家乡的好,一起发现如何在这里生活得更幸福,如果每个小朋友都上大学,进北京,北京就装不下。”

儿童权利的保护,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全世界大数多国家和地区在人均GDP1000美金就开始着手解决儿童权利问题,英国1946

年发布《家庭补助法》; 日本 1947 年发布《儿童福利法》;瑞典 1960 发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在1951

年和1973年发布了关于儿童福利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2013年,中国人均GDP达6767美元,

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儿童与家庭福利的投入势在必行。

2014年,民政部开始牵头研究起草儿童福利相关的法规,但是,如何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是政府当前需要面对的问题。

2013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关于中国(儿童权利)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对于儿童权利最好的保护是家庭和社区,建议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围绕着家庭和社区来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展开服务,帮助儿童更多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让社区本身通过互助的形式给予孩子最基本的看护,弥补当下政府儿童安全、福利与权利服务的不足。

儿童安全、福利与权利保护从家庭和社区开始,很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合作,也在中国推进这样的工作。目前,国家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和北师大公益研究院共同主持“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以留守儿童为主体)、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在北京市民政局支持下的“爱童行动”(以流动儿童为主体)都是以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依托,以家庭为基础,展开的儿童身边的儿童安全、福利和权利服务,旨在实现社会关爱儿童的共识和推动国家儿童福利立法。

对于中国这个以家庭伦理为基础的运行了数千年的社会而言,通过为儿童提供身边的儿童安全、福利与权利保护,不仅是儿童权利的维护,更是在重新建构人与社会、与政府、与国家的现代关系,这是这个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基础。(FT中文网 2004年11月20日 社会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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