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叙永县出台了《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暂行),首次从完善制度入手解决村(社区)干部"难选、难管、难当、难留"的问题。制定了严格的选人标准,规定了存在不孝顺老人等情形的不得担任村(社区)干部。(11月5日《华西都市报》) 村社干部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带头人,虽然没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但在村民心中也是一个能依靠的"官"。其自然应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为村民做出表率。因此,孝顺作为美德的一部分应是担任村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不论什么官首先应有官德,而官德也包括做人的品德、道德。孝顺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作为干部的孝顺不仅仅是表现在对待父母老人,其还应有广义的内涵。以村干部的孝顺讲,孝就是敬畏,顺就是服从。如果其能尊重老人的意愿,其就会对赋予自己权力的村民有敬畏之心,自然能自觉遵守法规约束,依纪依法为村民办事,也就会在决策村社重大事务上聆听村民意见,尊重绝大多数村民的意志。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倘若一个连生身父母都不孝顺,对老人都不尊敬的人,又怎能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在清朝乾隆年间,乾隆对明住"似此忘亲贪禄,又安能训迪斯民耶"的一席话,对如今的官员又何尝不是映照,古代官制尚且如此,如今又岂能舍本。 近年来,"村官"腐败问题频发,渐成腐败重灾区,有的村官真把自己当"官"看待,在村民面前耀武扬威,在村里称王称霸,村民是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今年7月,中央巡视组工作报告曾痛陈,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 近日,人民日报就发文称"少数村官成触发群发事件的火药桶"。当村官就是为了捞两个,克扣惠民政策,截留惠民资金,倒卖土地资源,私分集体房产财产,挪用征地补偿款项,大吃大喝,奢靡腐化,不仅给党和政府形象抹黑,还让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极大伤害。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孝顺的干部也不一定就能造福一方,因为孝顺只是官德中"公"、"私"两德里的私德的一部分。也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以孝顺、私德为名干出一些违法乱纪,有损群众利益的事情来,什么为了传宗接代包二奶,什么为了提高亲人生活质量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等等。因此,不仅要对干部的孝顺有广义的理解,也不能把此作为拯救官德的"创可贴"。 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现实政治语境下,把孝顺作为村官的选用标准确实十分必要。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因此,把孝顺作为村官的选用标准也是有法可依。要求村官必须孝顺,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要求村官依法办事,不仅孝顺父母、老人,更要顺从于村民意愿,服从于党纪国法。当然,如何从广义上认定其是否孝顺,还需要从法治的角度完善标准,使之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