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5日9时30分许,广州交警白云一大队民警在白云区同泰路执勤,在对1辆外地牌照(经查是假牌)摩托车进行检查时,该驾驶员突然持斧头暴力抗法。民警经鸣枪警告无效,向嫌疑人开枪,击中嫌疑人。该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信息时报) 近些年来,城市化进程一日千里,城市管理工作也日益复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增添不和谐因素。暴力抗法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此行为轻则违反治安处罚法,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重则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虽然在法律规定中,对于挟持危险性武器暴力抗法,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手段。但是在上述案件中,民警在嫌疑人持斧头暴力抗法时采取开枪并致其死亡,却是错误的以暴制暴行为。 除了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战争以外,用暴力的方式去阻止暴力事件或制服实施暴力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是不冷静的、冲动的行为。平民百姓在生活中遇到暴力事件时,都不提倡胆大“妄”为,以暴制暴,何况是在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代表国家、代表政府的执法者在面对暴力抗法时,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从小的方面来说,侵犯了抗法者的基本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的流血伤亡事件,从大的方面来说,抗法者多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以暴制暴将会在百姓心中留下恐惧的因子,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同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是我国治国之根本,“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以暴制暴虽成全了“法治”,却湮没了“德治”,背离了我国的治国理念,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以暴制暴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在对抗影响祖国统一安定、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的暴力恐怖分子时,以暴制暴是正确而明智的作法。但是在社会管理中,不管暴力抗法的人是否真的具有威胁性,执法者首先应该认清的是,执法对象是百姓、是人民而不是恐怖分子,这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却不是影响祖国统一安定、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问题,因此,应首选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于上诉事件中的暴力抗法嫌疑人,应及时采取平和的态度和方式,安排谈判专家安抚嫌疑人情绪,了解嫌疑人的动机和原由,再伺机解除嫌疑人的武器威胁,如此才能在无冲突无伤亡的情况下平息事端,恢复社会正常治安。 广州白云区的流血事件只是近年来各个城市的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缩影,对于社会管理的执法者,理应加强社会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综合素质,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努力以和平方式解决好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而对于社会公众尤其是社会底层弱势群体,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要让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并且学会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切勿采取过激手段引起社会恐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