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久,四中全会《公报》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从“法律体系建设”到“法治体系建设”,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其中所体现的却是一种治国方略由“人治”到“法治”的巨大跨越。细细品味其中的内涵,我们不难发现,“法治体系”建设,不仅是对社会改革的再发力,更是彰显社会公平的新契机。 在当前中国反腐力度步步加大的高压之下,我们却依然可以看到,一些“老虎”“苍蝇”跃出水面,成为众矢之的。但是在这背后,却无疑暴露了“人治”的巨大漏洞。因为人性的贪婪,物欲的熏染,一旦这些掌握着“人治”主动权的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被金钱利益给腐化,便不再是个人的问题,很有可能会演变成为集体的损失,甚至是人民的灾难。在这种情势下,实行“法治体系”的建设,无疑给这部分官员消除了腐败的祸根。法治意味着官员手中的权利将一步步被削减,而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将更多的要依法而行。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官员将成为一种“法治”代言人,而并非“法律缔造者”,在这种大势所趋之下,社会腐败必然会被连根拔起,而社会公平必然也会进一步的得到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