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以“法治”为核心内容召开全会,这还是第一次。依法治国、法制中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令全民拭目。作为通常有重要改革发展方针的三中全会的总结和传递,本次四中全会在上次全会上提出的依宪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思路的指引下,继续贯彻落实并开拓创新。改革开放进行到现阶段,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这几个层面都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深化改革和国家发展的进程,因此,依法治国是我国由上至下三个层面必须经历并通过的重要节点。 推进改革、让改革红利惠及全民,必定会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筋肋”。如果改革之前不科学立法,改革手段和结果将得不到理论的指导和法律的保障,改革险象环生,甚至滋生贪腐,影响国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融汇到改革步骤中,使改革能够合理避开行政机构、集团利益或者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漩涡”,从立法的层面上保障改革成果和国民收获。 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富强,物质文明发展有目共睹。生产力的提升,生产资料的丰富,给腐败提供了温良的“沃土”。不论在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还是教育医疗体系,制度腐败、职权腐败等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瞠目可见。此次四中全会的决议,将以往“制度”的形态提升到了“法治”的高度,将部分人适用的条款扩大到全民适用的范围,无论是党内党外,还是社会各界,对权力的约束和对腐败的惩治都应统一归结在法制的范围内,不但要依照党内法规治党管党,同时要依照国家法律执政为民。用法律法规的铜墙铁壁维护依法执政,从执法的层面上促进区域和经济依法决策、科学发展。 本次全会在司法层面上的改革,无疑是近年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最大亮点。一直以来,我们都普遍认为,司法机构也属于行政体系,也实行行政管理模式,从而导致了司法过程往往会受到行政的干预和影响,司法公正无法得到保证。《决议》中通过对司法体制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的改革,对行政干预司法案件的通报和追责,对执行司法决断过程的保护,这些都为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法为上、党章为本,名正则言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立则国治。相信本次全会所作出的改革决定,将会对中国的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