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近期开庭。(10月22日 法制晚报) 挺奇怪,一向挑剔的“舆论”这次却站在了官员这边。超过多数的网友认为,局长翻译挣钱,应属无罪。也有的网友认为,瓜田李下,虽要避嫌,但既然做了,没收即可,不需判刑。总之,舆论的优势这次偏向了这位司法局局长,让人颇感意外。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隶属于司法局管理。毫无疑问,司法局局长便是这公证处的直接领导。但作为司法局局长在自己下属的机构挣外快,如此特殊的身份,特殊的赚钱方式,岂能不引起非议?所以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并非无章可循。 该案的焦点无非是围绕局长的翻译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而这个问题,该报道也有所解释。早在2003年,中国公证员协会就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翻译非公证处法定职责,公证处因不具备翻译能力不能提供该服务,需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翻译费应属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所以,用贪污国有资产来定罪,并不具备说服力。相反,还会引起公众的怀疑,猜测是否有人想利用“司法”来解决私人矛盾。 放开“国有资产”这一说法。单从黄政耀翻译挣钱这一行为来看。我们需要注意几点。一是黄政耀本身素质较高,精通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这是他能够兼职翻译工作的前提。二是自从先前的翻译教师移民后,当地公证处的确需要翻译人员,换句话说也就是有兼职翻译的市场。三是黄政耀的翻译行为,代表的自己,与司法局乃至公证处无关。因为公证制度规定,公证处不能提供翻译服务的,就不能收取翻译费。所以,黄政耀利用私人时间翻译的过程,并不是“公务活动”,更谈不上“假公济私”。由以上几点来看,黄政耀的翻译挣钱行为,应该属于民间正常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若一定要说该行为有何不妥之处,那也只能是“瓜田李下”没有避嫌。 或许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黄政耀意外的得到了舆论的支持。当然,这种支持只是针对黄政耀的翻译行为,至于其他方面是否有问题,或者翻译挣钱是否只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遮羞布”,公众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或者说是没有肆意猜测。这大概是因为,公众更希望看到一个通过自身努力、合法渠道获取金钱的官员,而并不乐见于通过贪污腐败“发财致富”的官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