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郑州市的黄先生将自己经营的热干面馆从郑州十八里河镇搬到了现在的新郑市龙湖镇,还从郑州市带了之前没用完的22袋食盐。然而,10月15日上午,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两人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10月20日 新华网) 就因为搬了地儿,就因为带了22袋还未用完的食盐,郑州市的黄先生就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扣上了“跨区域用盐”的罪名,不仅食盐被没收,甚至还被罚了200元,此事的蹊跷性和质疑声不断,争议中让我们慢慢回味其中的“咸淡味”,看看该盐业管理局执法的天平秤是不是倾斜呢? 根据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解释:“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作为专业的政府领导,此话不假,同时《河南省盐业管理条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也验证该解释的合理性。但是在区域执法标准不明确的前提下,数量未达处罚标准的22包食盐为什么也会受到牵连,这着实让人费解。 既然是河南省统一出的盐业管理条理,既然郑州市区和新郑市皆属于“郑州市”,那为何还要分个你我,郑州市区供应的食盐合格均不允许进行处罚,偏偏新郑市的合格食盐就要受到不合理处罚,难道作为“兄弟区域”的郑州市区和新郑市,也算“跨区域用盐”,这样的理由是不是太牵强了些,这样硬生生把“兄弟区域”拆分的行为是不是太残暴了些。 并且黄先生携带的食盐为正规合格盐,不存在任何质量上的问题,在数量上也未超过明文规定的标准,又有何理由让其背负“跨区域用盐”的罪名了,还满口借规定之意罚了当事人200元。 区域标准不统一、数量标准不统一、质量审核不过关就拿普通老百姓开刀,这样的执法行为俨然失去了公平性。更重要的是,此事曝光网络后,新郑市盐业局相关责任负责人就因此被下课,也说明了此事确有执法力度及方式的偏失,从侧面能够明显反映出当地执法人员“功课”做得不足,逮着一点小瑕疵就误认为捡着了大便宜,不从实际规定出发,就私自罚款扣帽子给群众利益及身心带来了伤害,这样的行为让人不得不有所争议和指责。 看来,吃着皇粮的执法领导及执法人员不仅在业务上有所不熟练,而且对执法公平性还存在缺失。我们不能确信该“跨区域用盐”事件的处罚出发点在哪里,或许是盐业局执法人员逮着芝麻大点又未冲破标准的小事而捞捞油水,又或许法律法规在区域上沟通性及普及性不够才造成该事件,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问题解决了就息事安人,而应该从更远更高的角度出发,找出此事发生的真正原因,找到此事背后的罪魁祸首,才能真正用“跨区域用盐”的咸淡检测出执法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