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河南商报》、央视报道近日,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因为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中国新闻网 10月19日) 因餐馆跨区域用盐被罚,这件事最近引起了大家都热议。大部分人均表示匪夷所思,纷纷自嘲再也不敢从外地带盐了。为何异地用盐会被罚?为何最后官方又退还罚金并处理相关人员?先让我们对此事件进行一个梳理。 首先,开餐馆的黄先生承认存在“跨区域用盐”行为,在事实认定上是没问题的。官方对此进行处罚的,是基于“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的规定。按这个解释,对其进行处罚好像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最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这又是怎么回事? 根据官方的最终解释,是因为今年郑州市盐业局曾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城区及市县边界地区盐业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严禁市县两级公司和县公司之间相互倾销,倾销数量不足20公斤的,给予倾销方警告性批评。最终事实清楚了:禁止跨区域用盐确实是出于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目的,但黄先生的行为不足以进行罚款,应采取批评教育。 笔者查看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确有“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的规定。可见对单位确有明确规定禁止跨区域用盐,但未对一般民众进行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基于避免群众缺乏或摄入过量的碘,本着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出发为的目的。 也许粗看禁止“跨区域用盐”会觉得很可笑,但仔细了解后相信群众会有个公正的看法。但对新郑市盐业局未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采取一罚了之的做法我们也要进行严肃批评。至于群众反映很强烈的食盐专营制度改革,这又是相关部门下一步要做的工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