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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倡导婚检的做法值得肯定

时间:2014-09-25 02:24 来源: 作者:晏扬 点击:
近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这是自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江苏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9月23日《扬子晚

近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这是自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江苏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9月23日《扬子晚报》)

虽然上述条文中的“应当”二字似有强制意味,但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介绍,这一规定仍然是倡导性质,并不是恢复强制婚检。为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建议,在法规中增加“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等条款。

强制婚检取消后,婚检率一落千丈,由此导致新生儿缺陷率上升,因此多年以来,呼吁恢复强制婚检的声音一直很响亮。强制婚检的确有很多好处,但应该看到,国家之所以取消强制婚检,其实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结婚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这就是说,强制婚检涉嫌干涉公民结婚自由的权利,所以应予取消,而取消之后引发的弊端,可以视作政府尊重公民权利所付出的代价。强制婚检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取消强制婚检维护的是个人权利,在价值排序上,政府将个人权利排在公共利益的前面,这其实是执政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婚检不可强制,但应大力倡导,江苏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就是在尊重公民结婚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倡导公民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其意义显然值得肯定。但须注意的是,既然相关条文中的“应当”二字,让不少民众产生了“恢复强制婚检”的误解,那么也可能让一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产生同样的误解。更重要的是,虽然立法的本意是倡导婚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会“拿着鸡毛当令箭”,将“倡导”变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比如没有婚检报告就不颁发结婚证。因此,立法倡导婚检,一方面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力度,把婚检的好处讲清讲透;另一方面要严格约束权力,防止倡导婚检异化为对公民结婚自由权利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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