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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绿河连坏杀人案的罪与罚

时间:2014-09-12 05:46来源: 作者:施鹏鹏 点击:
“绿河连坏杀人案”凸显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证明制度的特质。在美国的对抗制诉讼中,检察官承担了极为沉重的证明责任,刑事证明标准又极为严苛,故在许多案件中,法律允许检察官与被告及律师进行辩诉交易,既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减少败

“绿河连坏杀人案”(Green River killings)是美国历史上最骇人听闻也是受害人最多的连环杀人案。2001年,凶手里奇韦(Ridgway)在与赖克特警长(Sheriff Reichert)的一次交流中曾供称,其至少在西雅图和华盛顿的塔科马附近杀害了71名妇女。而里奇韦在法庭上的供述更是直言,杀害的妇女委实太多,已忘记受害人的具体人数究竟有多少。法庭最终于2003年判处里奇韦谋杀48人的罪名成立。但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这位“杀人狂魔”此前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成功逃脱死刑。“绿河连坏杀人案”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为何迫使检察官提出并接受量刑交易?这又与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证明制度有着怎样的关联?让我们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作一简要回顾和分析。

1982年8月,西雅图南郊的“绿河”发现三具女尸,死者均在受性侵后被人勒死,警方随即认定,作案的凶手应是一名连环杀手,谓之“绿河杀手”。此后,“绿河杀手”连续作案多起,受害人数高达48名,主要为妓女及吸毒女性。一时间,恐怖气息笼罩西雅图及周边城市,“绿河系列杀人案”也成为媒体炒作的焦点。鉴于案情重大,美国联邦调查局组(FBI)成立了专案小组,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运用了诱惑侦查、测谎等先进技术手段,侦查人员甚至还造访先前被捕获的其他连环杀手,希望获得蛛丝马迹。但调查所获证据极为稀少,侦查人员虽然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里奇韦,但却不足以进行抓捕及定罪。

所幸,随着DNA甄别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普遍运用,200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对里奇韦的唾液样本进行了检验,确认其与最早发现四具尸体上所残留的精液DNA相吻合,并随即实施了抓捕。里奇韦在被捕后拒不认罪,同检控方僵持两年之久。最终,检察官与里奇韦达成“辩诉交易”:里奇韦伏首认罪、交代罪行并配合取证,由其获得法官从轻处理,免除死刑判决。2003年12月18号,金县高等法庭判处里奇韦谋杀48人的罪名成立,科处480年徒刑。

“绿河连坏杀人案”的作案情节可谓血腥残忍,恐怖变态的作案手法更令人为之作呕,所涉受害人之众、影响之恶劣,在美国刑事司法史上可谓绝无仅有,但检察官为何希望与里奇韦达成“辩诉交易”,令其逃脱死刑判决?金县的检察官诺姆·马能(Norm Maleng)解释到,“我们本应前往七个郡,这是我们希望解决这一案件的全部。在审判的最后,无论结果如何,肯定有一些案件留有疑点。这一交易可以达致直相。探求真相最终是我们设立这一套刑事司法系统的目的所在……里奇韦不值得我们同情。他不配活在世上。但今天这一处理方案所包含的仁慈并非施舍予里奇韦,而是施舍于那些曾经遭受巨大伤痛的受害人家庭”。代理检察官杰弗里·贝尔德(Jeffrey Baird)在法庭上也指出,“如果没有辩诉交易,我们将找不到另外41位受害人”。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因为“绿河连坏杀人案”所涉时间跨度太长(20余年),大部分尸体投入河中,很多尸体发现时已白骨化,甚至无法辨认身份。且有不少受害人遗骸无处寻找,这给受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痛苦。检控方通过辩诉交易获得被告的配合,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查明案件,还原事实,给公众及受害人家属予交待,告慰惨死于绿河河畔的亡灵。正如法官里查德·琼斯在宣读判决时所言,“现在该是结束你给我们社会制造恐怖的时候,现在也是我们社会摆脱‘绿河谋杀案’从而恢复宁静生活的时候”。

但除查清案件事实外,检控方选择辩诉交易是否还有其他考量?答案是肯定的。“绿河连坏杀人案”中的指控证据并不充分,这恐怕也是检控方选择辩诉交易的另一重要动因。全案仅有间接证据,即四具尸体上所残留的精液与里奇韦DNA一致,另外还有三具尸体带有肯沃斯公司的油漆,而里奇韦当时是该公司的油漆工。除此之外,全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补强。鉴于受害人为性工作者及吸毒者,尸体上残留精液或带有油漆,仅能证明被告与之有过接触,且这种接触是合理的(被告有20多年的嫖妓史,喜欢勾搭女性),并不必然证明为被告所杀害。有论者认为,这里还存在对相似事实证据(similar fact evidence)的认定问题。所谓相似事实证据,指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以往的不当行为事实,以其类似情节用于证明待证对象事实的证据。相似事实证据在美国属于广义上的品格证据,原则上以排除为主,采纳为例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b)规定,“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贯性。但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如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缺乏过失,或意外事件等,可以采纳”。但本案,所有案件事实均未得到证明(被告此前曾因嫖娼被捕,但未曾涉及故意杀人及性侵害),犯罪手段的相似性并不能互相补强,更不能互为案件的主要证据。

“绿河连坏杀人案”凸显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证明制度的特质。在美国的对抗制诉讼中,检察官承担了极为沉重的证明责任,刑事证明标准又极为严苛,故在许多案件中,法律允许检察官与被告及律师进行辩诉交易,既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减少败诉风险、有效打击犯罪。但如果此一系列案件发生于职权主义国家,则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进行辩诉交易(职权主义国家现在多数也承认辩诉交易,但仅适用于轻罪案件)。不过职业法官可能依经验法则(Erfahrungss?tze)作出有罪判决,即依据“一个来源于一般性确定性经验基础上所形成的的一般性法则”(弗里德里希·斯坦),并通过智识推演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定罪量刑。而在美国陪审制下,陪审员不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加大了检控方败诉的风险。这也是为何美国联邦调查局在DNA鉴定结果出来后仍然进行了长达2年的调查,包括对里奇韦几任前妻及女友的访谈,尝试获得新的有力证据。

里奇韦的智商仅有82,但残忍的作案手法及过硬的心理素质(曾顺利通过两次测谎)令其带有“传奇”色彩,并成为诸多美国影视剧的素材。事实上,绝大多数的连坏杀手并非绝顶聪明,而是违反人类的思维常态,畸形变态的作案选择及手法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截然不同,这加大了破案的难度。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里奇韦的后半生注定在噩梦中度过。涤去纤尘,绿河上的亡魂终究随风而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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