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曝光山东新泰市放城镇下峪村委会拖欠商户十余万。今晨,放城镇政府回复称,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连夜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 “官赖”指的是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拖欠金融欠款,官赖们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拖欠款项屡禁不止,有些地方官员甘当老赖,可能确有其不得不赖的客观原因,譬如财政吃紧,不过这些都不是赖的理由,即便客观原因有千条万条,一概都站不脚必须限期还款。随手翻阅一下新闻,对于“官赖”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为什么“欠债还钱”这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到了某些地方政府这里会变得如此艰难,“官赖”的底气到底从何而来? “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笔者认为,“官赖”底气来源于“官”字,“官”自清,则“赖”字无。为官者,当清正廉明,合理利用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而不是滥用权力,以官赖益。试问“官赖”的底气从何而来?“官赖”赖掉的是债务,失掉的是民心。“新官上任三把火”,不管燃烧的是那把火,只要是真正为人民群众着想,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就算再来“几把火”都无妨。 “官赖”之祸,从短期看来,似乎只是造成了个体不公,然而放眼长远,此类行为势必蚕食公共部门的信誉,动摇市场经济的规则基础。应对此状,必先要完善公共债务管理体系。一方面,要以长期预算、项目统筹等方式,避免个人化、随意性的举债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明晰的负责制。无论是具体的工程项目还是某地整体的债务状况,都应有严格的任上监督和离任审计环节。尤其是在一些基层行政单位,建构现代意义上的财税、债务管理模式更显迫切。 法治与诚信,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而政府法治先行、政府诚信先行乃是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基本前提。“官赖”现象的持续发生与经久不治,势必极大妨碍法治与诚信的建设进程,并瓦解法治与诚信业已取得的建设成果。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中必然要让“官赖”无立足之地。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的条款,其用意十分明显,就是要从行政立法上给予“官赖”强有力的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