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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号离婚”折射缺少权力边界意识

时间:2014-08-20 10:02来源: 作者:陈春春 点击:
“限号离婚”并不是懒政的问题,其实折射了有关部门缺失现代法治观念,仍在用老眼光看待今天的离婚当事人,以为离婚当事人离婚都是轻率之举。即使是轻率离婚者又不是没有复婚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当事人双方觉得有复婚的必要,还可以破镜重圆。

8月14日,30多岁的王女士和丈夫到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工作人员告知,办离婚需排号,今天号已排完,明天再来。长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蔺文辉表示,民政部门不会干涉或阻止夫妻双方办理离婚,采取“限号”措施,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因为有的夫妻虽然排了号,最终有时间冷静思考,没来办理离婚。据了解,长安区办离婚“限号”是2012年3月实行的,每天办理10到15个号。王女士的遭遇被报道后,引起各方热议。(8月17日《贵州都市报》)

“限号离婚”并不是懒政的问题,其实折射了有关部门缺失现代法治观念,仍在用老眼光看待今天的离婚当事人,以为离婚当事人离婚都是轻率之举。即使是轻率离婚者又不是没有复婚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当事人双方觉得有复婚的必要,还可以破镜重圆。

“限号离婚”折射缺少权力边界意识。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是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边界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

前些年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收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出土地,赤裸裸地与民争利的做法。无一例外地扭曲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正如卢梭所指出的那样:“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上。”“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如果“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任何具体的人、具体的集团均是受法统治的主体,都没有僭越法律的权力。

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事实上,离婚率高与低都不过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应有的现象,也是每个公民不受限制的法定权利。不难理解,“限号离婚”有“越位”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之嫌,用行政手段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涉嫌违法,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文/陈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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