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局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据介绍,今年5月以来,此次专项活动已对1453人进行逐案审查,并对其中保外就医的38名罪犯开展了病情复查,发现其中28名需重新收监执行。(来源:8月16日《成都商报》) 保外就医是因罪犯在服刑监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由监管部门责令其提供一定的保证,待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再对其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保外就医,本是一种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制度,但就是有人能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但近年来,一些罪犯尤其是被判刑的官员,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钻法律的空子,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出现“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严重妨碍了刑罚的执行力度,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权威,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身犯重罪,却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不用呆在监狱里接受劳动改教,却在牢外开豪车住豪宅,生活潇洒又自在。这样的特权,谁能给予?犯罪的官员们为何会如此轻松地实现“保外就医”呢? 从以往的案例分析来看,笔者认为,现行保外就医政策成为贪官的“越狱”通道的原因有三点。一是法规过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目前针对保外就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发布于1990年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但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现实需要。二是审批程序不规范,标准不一,往往由监狱一家说了算。在保外就医的适用疾病标准方面,法院和监狱、公安也不完全一样。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保外就医很不严肃。三是缺乏监督,审批程序无法实现多家单位共同监管。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但其实,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制约。 如今,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笔者希望国家能够通过这一次的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国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相关规定,立法统一标准,执法监督到位,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切实让“保外就医”渠道风清气正,提高国家法律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公平公正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