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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老赖”治标难以“治根”

时间:2014-08-18 10:18 来源: 作者:廖鹏 点击: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何为信用?是指“政府信用,个人信用、法人信用、组织信用”等,“信用”成为了一句人们常用的口头禅,“信用”亦是衡量个人和组织的伦理道德标准。简言之,“信用”是一种社会任意性民事行为,与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性相冲。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于信用惩戒“老赖”起到了积极性作用。这一规定的出台,全国上下一呼百应,数以万计的失信债务人成为了“过街老鼠”,致使“老赖”一族藏身无处“跑路”不能的尴尬境地。

但是这一“拉网式”追逃“老赖”阵容起到了什么效应呢?在剧烈的反响背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有法律专家指出,“信用惩戒”之规仅起到了“治标”作用,而对“老赖”没有起到致命性震慑。因此,“治标”还需从“治根”下手,“信用惩戒”不外乎一时之快,不久将死灰复燃。

《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历史上,我国儒家文化有许多对君子的行为规范,如:“言必信,行必果”,还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这都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层面对“信用”的界定,从古到今“信用”不仅是现实社会伦理属性,亦是道德行为规范的约束。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何为信用?是指“政府信用,个人信用、法人信用、组织信用”等,“信用”成为了一句人们常用的口头禅,“信用”亦是衡量个人和组织的伦理道德标准。简言之,“信用”是一种社会任意性民事行为,与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性相冲。

对于市场经济行为下的“老赖”,从法律层面称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本质的区别,民事行为人不受我国《刑法》的管制。这就是多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老赖”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所以当今社会的债务人在玩法律的空间,法律规定欠债只能对其民事诉讼,不能采取刑事追诉。

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甚至“老赖”与人们法院执行局“躲猫猫”,日长月久,搞得人民法院疲惫不堪,最后只好一纸“执行终结”了事。因为《民法》存在缺失不可依,我国《刑法》追讨不可为。

众所周知,今年10月即将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将是“依法治国” ,那么对于目前数以万计的跑路“老赖”,为何不采取“依法治赖”呢?通过立法修改来惩治债务人,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将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人依法认定为“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那么,债权人要追诉债务人就有法可依了。债务人从立案之日起,就被列为了“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的传票就变成了“拘留证”。这样一来,谁敢“跑路”?谁还敢“躲猫猫”?谁敢公然藐视法律。何须召文于天下,封锁机场、车站、码头列黑“追债”呢?

目前看来,全国上下已掀起信用惩戒“老赖”的热潮,短时间让欠债者不仅从信贷、诚信、交通、购物、出国等严加限制,但并非长远之策,病根一日不“治”顽疾永远难除。因此,人民法院对“老赖”照样将面临执行难,甚至束手无策。

综上表明,真正要让“守信者赢,失信者亏”,仅靠“信用惩戒”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应着手“依法治赖”,在加大“信用惩戒”的进程中,对于“治赖”立法应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执行难将无序蔓延。所以一个法治国家,应当彰显法律的威严,只有健全法制,才能真正保障国家、组织、社会大众等合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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