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限为24个月。按现行条例来看,撤职未满一年复出是违规的。至少,领导干部复出是需要向公众公示理由的,不然哪里会有警示作用。但是德惠大火被撤职市长和书记不到一年均已复出。(新京报 8月13日) 违纪官员受到的处分还没有撤除,就利用打擦边球,掩人耳目等手段低调复出担任重要职位主持工作,这样的复出是不符合规定的。德惠大火是一起责任事故,刘长春当时作为市长,主持全面工作,撤销党内职务是党内比较严重的处分,“不足一年复出是不合适的,有悖于任职条例。” 笔者认为不能让违纪官员受到的处分流于形式,不能为了应付社会舆论而做出草率的撤职行为来愚弄百姓。 各级官员必须担负起责任、或接受处罚。在公众对权责统一的认知逐渐常态化之外,伴随而来的如对“手下留情”、“复出官员”等的失望之情,也是重要原因。这样的复出,一是没有达到执行处罚的时间;二是没有向社会公示复出的理由。这样不仅没有对官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也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群众将会认为处分只是形式,走过场而已,并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违纪官员也将继续违纪违法。 但是,作为官员,他至少在某方面有着过人的长处。犯错是人人都不可能避免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还说自己有三分过错呢!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要好好改造,撤除处分并向社会公示复出的理由,接受群众的监督,笔者认为这样的官员定能继续干出一番事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