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发布《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研究报告》,指出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团伙犯罪甚至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8月10日中国广播网) 这是两个专司法律援助的机构根据大量维权现实做出的研究报告,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说服力。请注意此报告中三个关键词: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黑社会。三个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的词汇,如今结构成一种组织,它的名字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令人十分诧异的现象,当然是奇怪的也很极端的例子和情形。 应该说,这样极端的例子和情形的确是一种新趋势。这种新趋势的发展注定是灾难性的。对于老实巴交的农民工而言,一旦走向自救式犯罪,即便没有沦为黑社会,也注定成为自毁性质的犯罪;对于这个社会而言,团伙犯罪是极具破坏性质的,即便它只是针对某一类人或团体。 毫无疑问,不管你是根红苗正,还是心地良善,自救可以,犯罪不成,当然更不能团伙或者黑社会犯罪了。一个法治社会,怎么会容忍各种形式的犯罪呢? 农民工维权,缘何会走向自救性犯罪? 原因当然还有其他,但是主要如下:其一,工头贪腐,欠薪不给;其二,讨薪无路,维权无门;于是导致其三,结团报复,走向犯罪。 不管怎么样,农民工维权走向自救性犯罪之路,基本是被逼的。理是应该这么说的:即便维权不成,也不能走向犯罪之路;如果走向犯罪之路,当然应予打击。可是,那些将他们逼上自救式犯罪、团伙犯罪、黑社会之路的人,又该当何罪?该不该打击? 我以为,报告中那句“团伙犯罪甚至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很有深意,应该这样解读:第一、对于导致农民工走上自救式犯罪之路的老板,必须大力打击,不能让他们随意盘剥农民工;第二,对于在农民工维权之路上尸位素餐甚至设置障碍的主管部门,必须大力追责,不能懒猫不抓鼠。不然,以暴制恶、以暴治堕,这种自救式犯罪只会越来越多,团伙式犯罪也会越滚越大。 团伙式犯罪都有哪些表现呢?报告中的案例显示,高某等三人在建筑工地做工,因被拖欠劳动报酬,多次找老板协商、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未果后,他们爬上塔吊,引发现场秩序混乱;黄某等人为了上访问题得到当地政府解决,在北京上访人员接济服务中心故意损毁财物……从社会上越演越烈的一些极端讨薪现象看,自救式犯罪确乎有上升为团伙式犯罪、黑社会犯罪之势。 报告分析,近年来,农民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涉案人数较多或共同犯罪的特点明显,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趋势。这个报告提出了一个新问题,指出了一种新现象,这是这个报告的独到之处。 但是,强调惩处自救式犯罪的农民工,灭了他们结成的“黑社会组织”,显然只是治标之举,而对导致这种犯罪之本,黑心老板和堕政官员,也必须“处”之而后快。有谁能说,“林冲”成为了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是因为高俅逼迫的呢?我们总不能只抓林冲,不拿高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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