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21时许,顺德伦教,张某(文中均为化名)等人拿了几份《村民的怨言》,在村口股份社公告栏等村内多个位置进行张贴,其内容含有对股份社副社长黄某进行人身攻击、侮辱的内容。(南方都市报7月23日)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管是作为人民来说,还是对于干部而言,都是普通的个体,都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有问题解决问题,是我们的必经途径,而这样的谩骂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呢? 作为干部而言,或许认为自己是委屈的,毕竟作为血肉之躯,作为普通的凡人,难免会有能力不足或者其他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而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因而要做到所有人都满意,显然是不现实的,因而只要做到大多数人满意,只要行的正坐得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宗旨,哪怕最后出现偏差,这样的干部也还是称职的。 而作为人民来说,国家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维权和上访的权利,也自然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这样的自由首先是平等的,其次是相对的,因而我们的维权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范,不能够建立在他人的痛苦或者是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因而村民这样的方式进行维权,是不是有些欠妥呢?是不是也就不符合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呢?是不是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惩处呢? 或许我们的干部在事件中十分的委屈,或许我们的村民确实还是有无理取闹的存在,亦或许惩处应该更加的严厉。然而惩处其实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而有效的教育引导才是工作的重点,才是干部和群众关系实现和谐的最佳途径。所谓“清者自清”,既然事件的真相已经还原,我们的干部清白也已经找回,而违法的村民也受到了一定的教育惩处,退一步海阔天空,不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