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距鸿沟有多大?记者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垄断行业不顾国家明文规定,超比例超缴公积金,涉嫌违规避税和变相发放福利。(7月14日 新华网) 对住房公积金的诟病并非仅仅局限在地区缴纳不均衡上,更多的还在于住房公积金本身的功能发挥失效上。住房保障功能被视作住房公积金的最主要功能,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多少人能够以住房公积金为基础获取住房贷款从而实现住房保障?而作为一个省级贫困县,却也呈现出极端的公积金“不公”,在缴存不足1000元的平均值上出现15530元的数字,这已经让人们觉得公积金已经不姓“公”而姓“私”。如此“不公”亟需法律进行补位,让住房公积金回归本来的功能,发挥原本应该发挥的效用。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延续12年的《条例》已经与现实严重脱节,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大量职工靠公积金很难买得起房,公积金专为高收入者服务,这已经严重违背了公积金的基本职能;二是公积金变成了很多地方政府的“蛋糕”,甚至成为“沉睡”的死钱,不仅不能用还存在着贬值趋势;三是公积金似乎变成了很多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私房钱”,从而将公积金“公”的性质。而诸如像内蒙古贫困县杭锦旗这样的地方在全国范围内的比例应该不小。可见,一方面是《条例》的陈旧,一方面是形势的逼人。唯有对《条例》进行修改,让其符合现在形势,才能改变公积金“不公”的现状。 不难看出,对《条例》进行修改已经成为共识。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及很多部门的利益,《条例》修改一度陷入“难产”困境。而不进行修改的话,“不公”就会一直延续,而这也敦促国家立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起来,以“法”的力度推进公积金“不公”到“公”的递进过程,真正能够实现满足广大职工住房需求的目的,不再成为少数人的“私积金”。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存在属于收入分配上第二次分配,所以,应该尽量进行“保底限高”。必须严格规定最低的缴存标准和基数以及最高的标准和基数。因为“保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每个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限高”的目的却是为了确保部分单位违规进行公积金的缴纳。当然,“保底限高”尽管有比例的限制却没有执行下去,根源在于执行不力导致。所以,法律的补位更需要严格执行层面,对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杜绝公积金“不公”蔓延。(王传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