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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8幼女案教师应该受到严惩

时间:2014-07-16 06:42 来源: 作者:王传涛的小屋 点击:
云南宣威市龙场镇五里坪村一位学生家长向当地警方报警,称一吴姓教师性侵其女儿,从知情者处获悉,经医院检查后显示,共有8名小女孩遭性侵且处女膜破裂,其中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1个只有5岁,该校总计只有13名女生,一年级和学前班8人,三年级5人。(7月1

云南宣威市龙场镇五里坪村一位学生家长向当地警方报警,称一吴姓教师性侵其女儿,从知情者处获悉,经医院检查后显示,共有8名小女孩遭性侵且处女膜破裂,其中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1个只有5岁,该校总计只有13名女生,一年级和学前班8人,三年级5人。(7月14日澎湃新闻)

关于性侵幼女,我们总被一次又一次节操无底线的犯罪事件反复折磨。山东东平吸毒地痞性侵多名女学生一事尚未有明确的说法;在云南这厢,又出现了小学教师性侵多名幼女的事件。而且,受害女孩年龄更小,受害女学生的数量也更多。对此,许多网友难抑内心的愤慨,发出了“格杀勿论”的呼声。那么,对于云南宣威市龙场镇的这起教师性侵幼女一案,当下的司法是不是能够满足对禽兽教师“格杀勿论”的量刑条件呢?

笔者认为,发生在云南的这起性侵多名幼女事件,完全可以适用判处死刑,这位吴姓老师的多种情节,均达到了《刑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于强奸罪判处死刑的标准。而且,2013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标志着我国性侵未成年人尤其是性侵幼女的量刑标准达到了“重典时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一般的强奸罪,是这样定义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于奸淫14岁以下幼女,则是“从重处罚”,明确了“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第一条便列了“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样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都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因此,这起案件中的吴姓教师达到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

除以上“情节恶劣”的犯罪,该吴姓教师的种种行为也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从严惩处”的相关内容。比如,其行为完全符合第25条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和“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这样的从严惩处的相关规定。此外,吴某的身份,还符合第26条“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这样一条。再者,该意见也明确了此类犯罪不适用“缓刑”。

除了条文方面,最高法相关人员也在去年5月份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态,“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能手软。”应该说,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解释,抑或是相关意见及部门表态,都说明,当下对于性侵幼女的司法量刑不可谓不严。那么,云南这起严重的教师性侵幼女事件,则是树立典型案例、树立法律权威、保护幼女权益的重要机会。说得直白一些,对于性侵幼女事件,可以以此案来以儆效尤、徙木立信,并对那些不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

哲人说过,一个社会对待孩子的态度,反映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基于此,对于那些性侵幼女的禽兽,则必须要做到“格杀勿论”或“杀无赦”。即便现在“嫖宿幼女罪”没有废除,也不妨碍整个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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