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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肇事,单位岂能“护犊子”?

时间:2014-06-21 15:52 来源: 作者:关邑 点击:
5月6日,武昌区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门前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两轮电动车交通事故,小轿车逃逸,电动车乘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交警调查:肇事车为冀FDM023小型轿车,事故与高阳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有关。 虽然高阳县委认为孙宗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交通大队向河北省高阳县委发出的一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让高阳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5月初在武汉的公车私用问题浮出水面。事发一个月后仍未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警方称,因当事人不配合、公车所属单位推诿等原因,事故调查遇阻。(6月21日 京华时报)

5月6日,武昌区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门前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两轮电动车交通事故,小轿车逃逸,电动车乘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交警调查:肇事车为冀FDM023小型轿车,事故与高阳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孙宗琪有关。

虽然高阳县委认为孙宗琪公车私用问题属实,依照相关规定,已将其免职,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事情并没有公车私用这么简单,因为公车私用已经造成了人员死亡,也就是说在公车私用的违规之上还应该有一个肇事违法的问题。但是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上却遭到了阻力,有关部门更是以“领导出差”“领导开会”等原因,拒绝出面协助调查。

公车造成事故,当地本应该主动配合调查,并严格艳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但是当地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护犊子”。这种“护犊子”的行为首先是干扰了司法秩序,同时更是一种特权的彰显,试问如果公车肇事都能得到保护,那么以后在路上的公车岂不是更加横行霸道、为所欲为?那是不是其他车辆都只能见公车而避之?

其实公车作为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车主也就是所属的单位,如果公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的不应该只是驾驶员,车主也是难辞其咎的。笔者认为针对这类车主是单位而非个人的交通肇事情况,在责任认定上需要一个明确的界限,明确哪些责任是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是驾驶员承担。尽管说公车私用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也是违规行为,但是单位也不能少了管理不严格的责任吧。所以公车肇事,所属单位不仅不能“护犊子”,反而还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没有规矩岂有方圆”,公车也好、私车也罢,行在路上,就得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就得承担相关责任,这是一种该有的态度。想靠“护犊子”瞒天过海,法律岂能答应?受害者岂能答应?民众焉能答应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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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梅 查看详细资料发送留言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5-03-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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