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当明确两点,不能因为当前反恐任务重,就乱开枪;也不能因为瞻前顾后,该开枪也不开枪。平衡两者的关系,需要警察技能和心理都过关,更需要监管更到位。(6月1日 中国新闻网) 谈起最近连续发生的多起警察击毙事件,不论是5月15日云南镇雄警察当街开枪击毙一名开车上访农民,还是5月30日云南罗平县民警击毙一个农民,四川资阳南津镇民警击毙一名挥刀乱舞的中年男子,贵州三穗县发生警察掏枪打死农民事件,无不让人心惊肉跳,这枪究竟“当开不当开”成为公众最大的舆论热点。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任何时候开枪也当“该出手时才出手、该出手时就出手”。 “该出手时才出手”强调开枪的必要必须性,按照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放水、决水、爆炸、劫持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抢夺枪支弹药、剧毒等危害物品,以及凶杀、劫持人质等紧急情形下,民警方可开枪。同时,除特殊情况外,警察开枪还须履行“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 “该出手时就出手”, 强调的是一种及时性,强调开枪时毫不犹豫,对付暴徒、对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应该果断开枪。一旦处理不及时,将伤害更多无辜的百姓,造成更大的损失。有资格配枪者当时刻牢记:不出手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共安全不负责;不仅如此,出手还当注重“轻重”,无须毙命即可解决问题的,不可一上来就开枪毙之。 任何“不该出手时也出手、该出手时不出手”的行为,后果都不堪设想。要做到“该出手时才出手、该出手时就出手”需要多管齐下,既要不断扎牢制度的笼子,细化规范开枪的权力和程序;又要注重配枪人选,枪只有交到令人放心的警察手里,公众的安全才有保障;更要注重对持枪警察的教育管理,只有不断提高持枪人的素质,始终保持健康的心理,才不至于枉顾人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