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城区一些公共场所、电线杆等处张贴着“求助书”称,4月13日,巴中城管一名副中队长拒交两元停车费,与收费老人发生纠纷,后强行开车离开,致收费老人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巴中市城管部门表示,该副中队长侯飞甫既非公职人员,也非临聘人员,系一名“志愿者”。目前,警方已通过网络回复,称侯飞甫已被刑拘并逮捕,5月16日,警方已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月26日《人民网》) 当看这则新闻时,笔者心中不禁感慨:城管又摊上事儿了。与以往报道的“暴力执法”不同,这次是闹出了撞人致死的“大事儿”。面对如此恶性事件的发生,对于当事的城管人员来说,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是罪有应得。但巴中城管的澄清却招来一片质疑。其实,无论临时工、志愿者身份的真假,这都是一种借词造语,都是为了在推脱政府的责任,这样的推脱更像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以往在“城管暴力执法”的背后都会跳出一个“临时工”,城管部门基本上都会将打人城管划分都“临时工”行列,以达到维护城管形象的效果。但所谓物极必反,过分摘清自己身上的责任往往会给群众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这不仅不能达到维护形象的作用,反而给群众一种推卸责任,将“临时工”当成“挡箭牌”的不良印象。现如今,在巴中市的这起案件发生后,“临时工”又来了一个伙伴,那就是“志愿者”。他们虽然称呼不同,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有了他们,责任部门不再担责,责任人不再有处罚。 近年来,城管执法部门经常发生暴力执法事件,甚至连续发生多起造成人员死亡的恶性案件。由于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任务较重,人手有限,因此“临时工”、“志愿者”应运而生,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取证等工作。然而因“临时工”、“志愿者”不受限制,仅仅是合同工,不具有单独执法和处罚权力,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部分临时工“越界”和“越权”现象。甚至有时候一旦出现差错,“临时工””、“志愿者”自然而然就成了替罪羔羊。如果出了事被媒体曝光后,就会把“临时工”和“志愿者”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最终“临时工”和“志愿者”也慢慢演变成了曝光事件的代名词。 撞人致死事件已经发生,政府部门首先想到的不是怎么解决问题本身、怎么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而是怎么推脱责任,怎么让“志愿者”背负起所有的责任,这样的行为直接导致政府公信力降至了冰点。笔者认为,面对恶性事件的发生,绝不能让“志愿者”和“临时工”成为涉事城管的“挡箭牌”。无论是城管部门还是其他政府部门必须要敢于认错,而不是用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无惧于群众的雪亮眼睛,才能真正维护部门形象及公信力。(作者:曾阿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