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正值春暖花开, 草长莺飞的时节, 春游的旺季又来临了。不少学校又开始考虑组织学生集体春游,但是最近发生在海南的一起春游中的车祸给正要升温的游兴当头浇了一盆冷水。4月10日,海南澄迈县欣才学校组织586名小学生分乘14辆大巴到文昌市春游。途中,一辆大巴发生侧翻,当场导致8名学生死亡,32名学生受伤。这一事故引发了社会对学校春游安全问题的热议。各地中小学校出于安全考虑,纷纷取消了春游计划,某省会城市竟有逾九成学校表示不考虑组织学生春游。事实上,即便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故,近年来各地中小学校组织春游的意愿持续低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以致于一出这样的事故,马上又有人提出要不要保留春游的问题。 首先,安全悲剧的发生是春游之祸吗?近年来学校组织出游出事的报道不时见诸于媒体,一时间春游仿佛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但是春游的事故率真的就特别高吗?学校春游的事故率比家庭游的事故率更高吗?如果没有人能拿出这样的数据,怎么能说学校组织的春游就一定不安全呢?而我也大胆推断,恐怕事实上是学校春游的事故率比家庭游个人游的还要低一些,为什么?一是学校春游毕竟次数少,组织的难度比较大,因此在计划安排上可能要比家庭游、个人游要更周密一些,对安全也更重视,二是平均来说,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重视程度也要更高一些,此外,一般来说受委托机构的专业程度比如司机的技术水平,很可能比一般的家长要更高,当然这里不排除例外的情况。而即使如此,也不能排除学校春游有可能发生海南这样的意外,一旦发生,媒体就会集中报道,搞得天下皆知,而相反,哪怕家庭游个人游的安全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但由于不涉及团体,一般是不会被报道的,这才是学校春游在媒体上显得出事更多的的原因。 除此之外,学校春游的事故中责任认定的情况要比家庭游、个人游更复杂更困难也是一个事实。比如这次海南事故之后,警方刑事拘留了7人,包括事故大巴车司机、运输公司的部门经理、公司法人代表和出资人,学校的校长和出资人夫妇。其中,校长作为春游的计划者和组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少舆论认为有些过分。具体到这起事故的原因上,作为一所民办学校,多年来在组织春游时并未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出游计划,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反问一句,假如报备了计划,教委也批了,就肯定不会出这样的事故吗?目前看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机的职业精神和责任心,有关事故的调查表明,在经过一段尚未完全峻工的道路时,当事司机未采取足够的降速措施,适遇雨天路滑,通过弯道时发生了意外。经过检查,出事的大巴车的制动系统不合格,证明平时的维护和检查工作不到位,属于车辆带病上路。当事司机赵才森今年52岁,是有着28年驾齡的老司机,按说技术水平和经验应该没有问题,但恰恰是这样技术熟练和经验丰富的老司机,也会有安全责任意识不够的问题,遇到特殊情况时也有可能会出事。但出了这样的事故,司机无疑应负有直接的责任,而继续追究春游组织者、学校出资人的责任则明显过分。 有媒体指出该学校的春游计划未事先向上级申报。现在各地对学校春游的一般做法是报备制,也就是将计划上报备案,一般不需要审批。应该说,如果把春游活动看作一次特殊的课外活动,或者是一种特殊的户外教育形式,那么向上级教育部门通报一下也是应该的。问题是即便报备了,教育部门有没有审批的权力?现在有舆论认为应该给教育部门这样的严格审批权。可是有了审批权就能严格监督了吗?如果计划发生了变化怎么办?如果批准了最后依然出事,教育部门要不要负责呢?它负得起这个责任吗?如果教育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那为什么要有审批的权力?权责要相当是行政学上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有权力就意味着要担当责任。但谁又能保证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春游计划一定不会出翻车这样的事故呢?于是,为了避免担负这样的责任,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对所有的春游计划,教育部门倾向于一率不批。事实上有的地方教育部门早就下发了一率不准学校组织外出春游的文件。 如果作一下对比,旅游机构是专门组织人们旅游的,旅游活动中也会时常出现一些安全事故,但是一般来说人们不会质疑说旅游机构不该组织旅游活动,因为不安全。这又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旅游活动中有关的组织者和游客之间已经签订了非常严密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责任都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对一旦出现安全风险后,责任如何确定也作了细致的规定。虽然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并不能排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但是对发生事故后,各方的责任已经有了比较公平合理的安排,而且这种安排是合同各方都自愿接受的。也就是说旅游机构对于旅行的安全要承担明确的但非无限的责任,而旅客一方在享受旅游的各种权利保障的同时,也接受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可能。 长期以来,在学校组织春游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春游“课”“游”不分的问题。如果春游仅仅是完全由学校组织的一般的课外活动,或者是一种特殊的户外教育活动课,那么理应在安全有保障的地点举行,比如主要在市内的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动物园等场所,而且要向上级部门提前报备,并联系有关单位提前安排接待服务。如果春游的内容不仅仅是这样,而主要是以欣赏自然风光、游览名胜古迹、野营拉练等内容为主,这已经基本上属于旅游的范畴,对于组织这样的春游活动,显然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责任能力已经超出一般学校所能承受的范围。这个时候,就应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组织进行,并且要事先制定极为详细的活动计划、日程安排和有每一位学生家庭签字的合同协议。在这样的基础上,大概可以使学校春游和普通旅行团有大体相当甚至略高一些的安全度。 正是因为在学校春游是“游”还是“课”的问题上的游走不定,导致春游的责任定位上的模糊不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家长和舆论往往要求一追到底,追究校方的无限责任。于是导致大多数学校在组织春游的意愿上越来越低落。不过,包括央视的《焦点访谈》、《新闻1+1》在内的许多媒体在讨论中都认为如果因为安全问题就取消春游是因噎废食,呼吁保留学生春游的权利,还有的上纲上线到没有学校春游就没法培养集体意识、团队精神的高度。其实,在我看来,这也有些过度忧虑了。没有春游,就不能培养集体意识了吗?世界各国的教育实践早已表明,培养集体意识、团队精神有很多种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在日常的体育运动当中,在运动会上,在球赛当中培养锻炼。春游如果作为一种旅游形式来看待,主要是开阔眼界、放松身心、增长见识,这样的目的无论是集体出游还是家庭个人游其实没有太大区别,完全可以由家庭自行承担。当然,不是说学校完全不可以组织,而是说,组织旅游活动已经形成非常成熟的商业模式和责任体系,学校如果觉得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可以自行组织,也要按照这样的模式来进行,才能避免出现安全问题后被无限追究责任的问题。其中的关键就是各方的明确而有限的责任,以及每一位学生家长的自愿同意和参与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