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一个卖淫对策研讨会,会上才意外得知一件事:长期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是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劳教。我原来以为最近废除了劳教,性工作者就不会再被判处半年到两年的监禁了,闹半天劳教是劳教,收容教育是收容教育,前者已废除,后者尚未废除。 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像劳教制度一样废除,理由是一样的: 首先,它违反了宪法第37条款。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收容教育制度是1991年根据一项政令开始实行的,全国有200多所收容教育所,专门用来关押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关押时间为半年至两年。对他们的关押,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属于“非法拘禁”。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宪法的禁令,应当尽早废除。 其次,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把它变成了一个敛财创收的机构。 在会议上,有性工作者组织代表发言,详细地披露了性工作者被关押期间的遭遇,问题多多。由于不是监狱,被关押者要自付生活费。付钱少的人在饮食方面受到克扣,如早餐只能吃稀粥馒头,不给咸菜;交足钱的有肉,没交足的没肉。如厕有固定时间,对于尿频的人造成极大折磨,有人甚至憋出膀胱炎。小卖部所卖商品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如市场价3元一瓶的洗洁精卖10-15元;2-3元的肉肠卖10元等等)。有人难以忍受那里的生活,可以通过贿赂缩短关押期(比如原来判6个月的,交了5万元可以减到3个月)。这些不规范的事情在正式的监狱刑期很难见到,可在收容教育机构却司空见惯,凸显其法外之法的弊端。 第三,只有收容,没有教育,正面效用有限。 由于被收容者在收容期间只做工(没有报酬的工作),没有受到什么教育,出去之后绝大多数人重操旧业,除了让他们损失一些钱和受一段身心折磨之外,几乎起不到任何值得一提的正面效用。换言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任何正面功能。如果说它有什么功能的话,只是恶化了所有被关押者的人权状态,同时使社会变得更加腐败,没有规则,贿赂公行。 对于这样的恶劣制度,我们为什么还要让它继续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