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博客上发了一篇博文,题目是《美国版“李天一”》,有些读者感到不爽。有的说,李天一案,是个冤案;也有的说,中国留学生强奸中国留学生的案子,跟李天一案,没有可比性;还有的说,不应该在分析留学生强奸案中用“李天一”这三个字。 李天一案,已经超出了“个案”的层面,在中国社会的大众语境中,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李天一”作为一个符号,其象征意义,大大超出了“李天一”这个名字本身所包容的信息。这个名字,原来有天下第一,天下唯一的意思;因为跟一桩特别的强奸案连在一起,被赋予了任何名字所没有的内涵,成为一个可以在特定场合表达特定意思的特定的符号。就像“高衙内”这个符号一样,必然被人们不断使用。 使用这个现成的“社会符号”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我写的是博文,不是论文;我希望用类比的方法,拉近跟读者的距离。也许我的比喻不准确。李天一案,跟这件留学生强奸留学生案,当然不同。世界上那里会有两个相同的案子?我只是就两个强奸案的事主表现出的极度幼稚的行为,评论他们心理成熟程度。 在心理成熟度上,他们非常幼稚,没有达到同龄人的平均水平,确实有的一比。当然,再比也没有达到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低能”的程度,更没有达到有精神障碍的标准。随便提一下,低能(mentalretardation或mentaldeficient)这个心理学术语,在美国已经改为智能障碍(IntellectualDisability)。他们有没有智能障碍?如果有,多严重?如果没有,就要依法承担普通人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之前,我对李天一案未曾发表任何评论,我觉得这个案子可圈可点的地方很多。这个案子判得那么重,有社会群体对权贵阶层不满的原因,也有家庭介入帮倒忙的原因,还有刑事判决屈从舆论压力的原因。因为被强奸的女孩和强奸者的特殊身份,而引起网路的一面倒的舆论,一个简单的刑事案,变成了社会公正与否的晴雨表。社会不满的情绪强烈地影响法官的裁决;造成法官判决时拿捏分寸非常困难。法官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宁重毋轻。 可以说苦主成功地利用了法律,成功地利用社会心理,打赢了这场官司。李天一案让我想起美国的辛普森案;这也是通过打社会心理牌取胜的案子。任何社会,案子打到这个份上,就不是简单的对与错的问题了。这很符合人性和心理。在美国这个种族问题敏感的社会,涉及种族矛盾的情绪很容易被利用;同样,在中国这个贫富极端分化的社会,涉及贫富对立的情绪,也很容易被煽动起来。加上互联网的病毒式传播,强烈不满的社会情绪,被李天一案这个火星点燃,烈火燎原。俗话说,水火无情。这把火,烧到那里是那里,烧到谁谁倒霉。社会情绪干预司法的公正公平,在这一点上,李天一案和辛普森案,非常相似。不同的是,李天一案,是原告利用了这个群体心理;辛普森案,被告人成功地利用了社会群体心理。 李天一案,跟台湾最近的一桩强奸案也有某些类似。有一位王姓男子,因为婚变,心情不好。于是,呼朋唤友,到卡拉ok喝酒解闷,其中有一位女性朋友。他自己没有喝醉,倒把女性朋友灌醉了。女性朋友酒醉后,意识不清,王姓男子将她带到旅馆,霸王硬上弓得逞。结果,被害人告王姓男子性侵。检方起诉后,王姓男子和被害人和解。法院依“乘机性交罪”判刑2年、缓刑5年。王男不必有牢狱之灾。 这个案子,跟李天一案有些类似。两个案子的最大差异,是台湾的案子没有经过社会舆论的发酵,是一个纯粹的刑事个案。这种案子,法官判起来,驾轻就熟,没有心理压力。当然,两个案子的社会背景也完全不一样。一个在大陆,一个在台湾。虽然两岸都是华人,却依据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也许,有人会说这两个案子没有可比性。 文章写到这里,本来可以打住。但无意中看到另外一则跟这篇文章有关的新闻:2月22日晚,美国加州圣塔芭芭拉加州大学,一名19岁女大学生遭到一群亚裔男性殴打并轮暴5小时。因为没有逮到涉案者,这群犯案的亚裔,是什么背景,还不清楚。如果警方办案有方,把这个案子破了,检方将如何起诉他们,将很有对比意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和程序,毫无疑问,这个案子不会以“轮流发生性行为”或者“乘机性交罪”起诉。逮到这群禽兽后,检方会如何起诉他们,希望读者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