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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城管“打错人”乃恶习成自然

时间:2014-02-17 10:52 来源: 作者:石飞 点击:
去年10月12日中午,44岁妇女李发莲临时帮朋友看店,几个穿着城管制服的人闯进来,莫名其妙地连抽了她十几个耳光,然后被押上车戴上了黑头套,拉到镇政府,被打得鼻青脸肿。同时被抓被打的还有围观的孕妇李梅。

  天底下所有人都懂,打人犯法,打人侵犯人权。莫说殴打清白无辜的百姓,即便对在押的犯人,也不可以随便打。所以说,“打错人”是个最荒唐最卑劣的狡辩。不想,这种歪理邪说,居然成了有的执法机关冠冕堂皇的“理由”。


  譬如,青海湟中县城管就持如此逻辑。去年10月12日中午,44岁妇女李发莲临时帮朋友看店,几个穿着城管制服的人闯进来,莫名其妙地连抽了她十几个耳光,然后被押上车戴上了黑头套,拉到镇政府,被打得鼻青脸肿。同时被抓被打的还有围观的孕妇李梅。两人被带到镇政府后,城管以“打错人”为由,把两名无辜的妇女扔到了镇政府的院子里。被打孕妇伤及胎儿,6个半月的胎儿不得不作了引产。(2月16日《京华时报》)


  尽管,近日湟中县对打人事件做出了处理,多巴镇党委书记、镇长被诫勉谈话;县城管局城市监察队副大队长兼多巴镇城管中队队长梁增虎被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带头打人的镇城管中队副队长阿远鹏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参与打人的5名城管临时人员被解聘,被打人员获取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此事件似已画上句号。但在笔者心中,依然高悬着大大的问号。


  既然“打错人”是湟中县城管的“理由”,他们若是“打对了人”,难道就无过无责了?这种自说自话的谬论,说明他们压根儿就没有意识到打人是犯法的。在他们灵魂的深处潜在一个定式——执法权等于打人权。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城管执法人员打伤人、致死人的案例频繁曝光,“百度”一下,难以卒读。何止是城管执法,公安执法也是如此。刑讯逼供、看守所殴打虐待犯罪嫌疑人事件屡禁不止。前不久,甚至出现了举国震惊的“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广西平南民警枪杀孕妇案”。这只能说明,在少数执法者的眼里,打人、杀人就是天赐其特权。所谓“打错人”之说,不过是少数执法败类打人成性成瘾成痞的自然而然的习惯使然。


  要问其这种邪恶的德性是如何养成的,答案有三。其一,执法的目的在为民,他们把为民异化成了欺民虐民害民。其二,领导姑息、纵容和包庇。还以湟中县城管打人事件为例,明明城管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殴打无辜百姓,该镇政府却炮制伪证,谎称因店员不听劝阻、砸执法车玻璃,故城管执法人员将闹事者带到镇政府打算交公安机关处理。途中因闹事人员认错,向城管执法人员赔礼道歉,故放其回家。城管执法人员没有打人。领导如此姑息养奸,他们如何不以打人为能,并养成打人恶习?其三,少数执法人员之所以养成张嘴骂人、抬手打人的恶习和痼疾,概因处分失之于为宽,起不到震慑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湟中县城管打人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经触犯刑法,哪里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就能平息民愤的,起码也要开除公职。如此故意侵犯人权的害群之马,怎么还可以留在执法队伍里?即使对于参与打人的城管临时人员,也不能解聘了事,必须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理,给予行政或刑事拘留处罚。否则,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势必有恃无恐,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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