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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不违法”是句大实话

时间:2014-01-24 10:24 来源: 作者:王传涛 点击:
  开着公车,在周末堂而皇之地打高尔夫球,是件相当“拉风”的事。更“拉风”的是,人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知道,这是在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都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关键时刻,更是自去年11月25日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近日曝光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引发公众哗然。记者联系上傅贤达本人,其承认私用公车,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开着公车,在周末堂而皇之地打高尔夫球,是件相当“拉风”的事。更“拉风”的是,人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知道,这是在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都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关键时刻,更是自去年11月25日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取消一般性公务用车”规定后还不到两个月。对于此人顶风违纪的“胆识”和“魄力”,许多网友表示“自愧不如”。

  对自己的行为,此官员承认了私用公车,“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这显然是在明显狡辩,因为,在周末时间,公车就应当封存,打高尔夫球就是私用,这就是“公车该怎么用”的规定。但是,此官员却说了一句大实话——私用公车并未违法。

  “公车私用不违法”,确实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通常来看,国务院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只是法规,而不是一部法律。并且,类似的条例早在20年前就有,其中也早已规定了“省部级以下官员不准配备公务用车”。但是,坦白讲,正是因为这是法规而不是法律,也就变成了这不是违法,而只是违规。虽然“违法”和“违规”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性质上却有本质的区别。

  法规的约束力究竟如何?我们不妨举例论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可以这样说,违反公务用车规定,基本上只会受到行政系统内部的处分和党纪处分,而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也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网友们通常习惯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之类的处罚调侃为“罚酒三杯”。

  我国政府条例中,基本都有这样一句话——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是,在所有的法律之中,关于公务用车,都没有明确的犯罪定义,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犯罪问题。不是犯罪问题,也便没有什么“犯罪成本”。试问,对于一个没有“犯罪成本”的违规行为,又会有多少党员领导干部当回事?公车私用20年禁而不绝,也便找到了最好的理由。

  “公车私用不违法”是一句大实话,这给我们的立法人士提了一个醒: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这“三公”以及其他问题上,应该有必要设立一个“罪名”。其实,早在几年以前,就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议将公车私用列入刑法,只是这一提议往往得不到官员们的认同。事实上,公车私用一事,在西方社会早已列入了犯罪范畴,甚至有的列入了刑法。相较而言,法制上的落后,也是腐败产生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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