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有一种调侃性说法:“没有人能够豁免税赋和生死”。为什么?根源于法规制度的强大约束力。 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法规制度不完善,一些富翁也是想方设法钻漏洞,于是美国政府采取以制订法律堵塞漏洞的办法,发现一个堵一个,到今天,美国在税收领域已经制订出多如牛毛的法律规范,并且条款具体,很难找到可钻的漏洞。像发展中国家大量存在的股票内线交易、偷税漏税、借壳上市诸如此类的行为,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发生,也没有人敢于冒这个险。
美国公民到了法定的年龄和有了收入来源,就开始填写年度报税单,并且每个人都有一个与国税局报税系统直接联系的独一无二的报税号,同时法律还规定,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只允许以支票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留下记录),绝不允许现金交易,包括CEO们想将个人支出打到公司费用中,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你想请客户吃饭,联邦税务人员会让你列出招待客人的名单及其所讨论的内容。不仅如此,在美国越是富裕的人,受到税务人员的关注程度会越高,比如年收入2万美金以下者,被税务人员查到的概率是两千分之一,年收入在10在万美元以上者,被盯上的概率则是几十分之一,到了微软这样的大公司,则有专门的税务人员蹲点检查。如果某一个人有偷税的前科,不论数额大小,税务人员每年都会上门进行“鸡蛋里挑骨头”。不仅如此,其对偷税者的惩罚也是很重的。据报道,纽约帝国大厦70多岁的女老板因为在税收问题上说错了几句话,结果遭到税务部门的调查,最后被查出偷税几百美元,但她仍被判了7年刑。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既然低偷税额被查到的概率很低,为什么工薪阶层不想办法偷税?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与文明程度和道德价值观相联系。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就不再把赚钱看成一切,他们还有其他值得追求的东西,这就是美国平民人均捐献额和收入捐出之比,放到全世界都是靠前的原因所在,是其慈善事业发达的原因所在。当然也有人做一些越轨的事,比如安然、施乐、世通这样的大公司也出现过财务丑闻,但更多的不过是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税。另一方面还是制度的作用,比如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社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捐款100美元,可以得到30美元的税收优惠。再比如,发现一次逃税,除了直接惩罚,还有进入自己的社会账号,也就是留下案底,这个案底会影响到许多日后的社会生活。一句话,不值得冒这样的险。
有人可能会说,我们的立法在严厉程度远高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比如对违法分子最高至死刑,为什么震慑作用有限?恐怕与立法理念和执法力度有关。从立法来看,我们更看重的是量度,而非事物的本质,这样的结果有可能形成误导。比如,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中,对不当利益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五条内容中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金钱,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者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并且他们更重视性质,比如香港曾经判过一个五元钱的受贿案。我们却更重视形和量,我们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现在已经是实际上的放宽,一次次放宽,就等于在放纵,久而久之也就使刚性标准柔性化。
所以,不管从遏制犯罪的角度讲,还是从塑造大众价值观的角度讲,我们的法规制度建设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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