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人社、国税等6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递延纳税制,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退休以后),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据12月7日央广网、12月6日国际在线)
上述6部门的新政,对于有资格《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公有制企事业人员来说,当然是利好消息。而对于全国绝大多数企业职工,则无“惠”可言,惟有增加不平感和伤心感。
他们出台这项规定,是有权威依据的——“为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45条中的一句话。《决定》第45条内容,主要讲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条的核心或曰纲领和统帅意义的精神是第一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其中有“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表述,但是,如何“加快发展”却是十二分劳神烦心的,甚至是不可思议和难以想象的。如果无法推开,只能在极少数职工中实行,而绝大多数职工被排斥在外,那就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背道而驰了。而现实的情况是,企业年金制发展“很不理想”。的确我国劳动法明确,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多年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许多地方覆盖率都在90%以上,有些地方是全覆盖,“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国际在线报道语)。“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纯属个人意愿,本文忽略不论。据有关资料介绍和央广台专家解读,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数不足10%。出现这种情况,既是自然,也是必然,而且永远都不会有所起色,除非国家统一出钱为全国企业职工购买。
不可否认,上述“三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未免太过书斋化和理想化。在这里,有必要作一些具体解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功能在于维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故被遍称之为“保命险”。它是由法律强制实施的,境内的不管何种性质的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并及时足额缴费,否则,即是违法,并要受到处罚。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保险”的“别名”。国家只是提倡或曰建议,企业自愿参加,由企业出资,不用职工个人掏钱。替哪些人买,不替哪些人买,买多少钱、买多长时间,全由企业自行作主。因此,愿意给员工买企业年金的,只有部分公有制企业,花的是公帑,不心疼。由于企业自主,有些企业只给领导层和所谓的“业务骨干”买,“圈子”外面的员工只能干瞪眼。我曾经在某地主持过这项业务多年,几家公企都是这么办的。至于民营私营企业没有一家给职工买补充保险的,就全国范围而言,给职工办补充养老保险的,恐怕也是凤毛麟角。他们这样做,可以理解,也很正常。民营私营企业的所有资产都是老板私人的,“花钱如割肉”,给员工买基本养老保险那是法律逼迫,不买不行,“企业年金”自愿认购,爱财如命的老板们,谁愿意掏钱?指望民营私营给员工买“企业年金”,无异于“与虎谋皮”,纯属痴人说梦。也有例外,那就是,政府统一埋单。政府有这个能力吗?
这就带来了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公有企业员工的薪酬和社保待遇原本就比非公企业员工高,有的甚至高出若干倍,他们有“企业年金”,而后者却没有,两者的收入差距肯定越拉越大,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的矛盾势必日益尖锐。
至于事业单位实行《职业年金》,那就更无公平可讲了。按照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只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实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单位缴8%,个人缴4%,待退休后支取,旨在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于收费和财政拨款,其工资和养老金待遇本来就相当高,再为之缴个人缴4%(单位缴8%,个人缴4%冲抵一半),这样一来,他们与企业职工待遇水平的悬殊势必更大。
综上所属,为了切实兑现三中全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义,既然90%以上企业职工不可能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故而建议国家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深圳试点的机关干部“职业年金制”更应该废止。有的学者说,此“两金”是国外通行的做法。这不应是理由。国外许多通行的做法中国不是并没有照搬吗?“水土不服”。怎么可以置全国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不服、不平、不满意、不答应,而硬性推行呢?其结果,只会众怒滔滔,社会和谐招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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