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反腐败研究专家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陈磊表示,贪官外逃已成中国反腐领域“重灾区”。 贪官一旦逃出国门,我国对其本人和财产就再无执法权,人难抓,赃款难以追回,不但使执法和司法成本骤增,更易误导其他贪官,觉得只要逃出去,人和财产就都安全了。(《法制晚报》) 贪官外逃为何屡屡得逞?
“三十六计走为上”的道理贪官们都懂,问题是,贪官怎么都能在关键时刻成功外逃?首先是出逃的机会太多。外逃的前提要有护照,但对他们来说,办几个护照根本就不算问题,甚至都不需要自己操什么心。再加上中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的机会非常多,有些贪官正是利用这些名正言顺的机会外出。而在此之前,他们早就通过子女留学、亲属移民、开办海外公司等方式,把贪腐得来的巨额资金转移到了国外。
一旦到了国外,贪官们都懂得如何“隐身”,他们一方面基本上都非常低调,非常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往往与在国内判若两人。另一方面许多贪官到了国外就改名,甚至离开中国时就用了假姓名,所以按照一般的方式很难查找到,并不是许多中国人想象的“去当地警察局就可以查到”。而且一些国家非常希望中国的腐败分子出逃到他们那里,并积极为中国贪官提供各种便利。在他们看来,中国贪官拥有大量的财富,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逃入国的消费。
更令人惊讶的是,官员一旦失踪,当地政府一般因为是“家丑”,而不深究不调查,有关方面甚至“沉默是金”,对有关信息守口如瓶,要知道任何贪官的背后都会牵涉不少人,出逃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问题,而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更高级别的领导。甚至有时明明知道有人要外逃,也不会向相关部门通报消息,对其外逃的准备视而不见,甚至还暗中相助。更有甚者,腐败分子都已落马了,还有人说其是“好干部”。
即使万一不不心被抓住了,也很难引渡回来。贪官涉及的金额越大就越难引渡他们,除了他自己能够请律师周旋,另外司法引渡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经济成本太高了。目前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泰国、蒙古等十几个,很多被出逃者视为理想避难所的国家都不在其列,比如美国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它们都可能让贪官继续逍遥法外。
大量贪官外逃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
应该看到,贪官外逃造成的最大影响,不在经济方面,而在于它对老百姓信心的打击。与其他形式的腐败一样,贪官外逃消减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期待,损害了人们对官员操行的信任。当一个贪官外逃以后,人们回过头来看他们未逃时的政治表演,“为人民服务”的忠诚,实践“三个代表”的宣誓,“反腐倡廉”的决心……这种台上台下的巨大反差,让他们如何还能相信那些还在台上“反腐倡廉”并义正言辞的官员,谁知道他们是不是下一个?
更何况如果贪官出逃,只有极少数受到法律制裁,大多数在国外逍遥,这将对“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法治理念构成了巨大的挑战。长期以来,人们对“违法必究”的基本信心,可能会崩溃。如果说一个贪官在国内犯法而得不到惩罚,人们还可以理解为“意外”。当一个又一个贪官逃到境外时,自在逍遥似乎就基本上变成了必然结局。这对法治化的中国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讽刺。
如何遏制贪官外逃?
也许反腐部门应该首先反思一下:贪官要准备外逃,一般都要先送妻子儿女出国,自己当裸官那么久为什么没有暴露?可以说对“裸官”的监管不严,直接导至“一人当官捞钱,全家海外享受”的贪官外逃“大团圆”结局。
其次为什么贪官贪腐了这么多年却能不被发现,直到逃出去才展开调查?而要想从源头上预防贪官外逃,关键还是要用制度约束人,不给官员“可逃之机”。当务之急的是尽快建立起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把官员的财产曝晒在光天化日之下,不留一点死角,不但上任前公示,任期中随时公示,离任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离任审计,使官员的财产明明白白,一旦出现一定数额的不明来源财产,就马上启动司法调查,这样一来,使贪念蠢蠢欲动按捺不住的官员们不敢伸出贪婪之手,因为一旦伸手必然被捉。
但上述措施和办法,基本上都是事后监督,尽管事后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若能建立一套政治清明,官员不想外逃的制度,岂不更好?所以,遏制官员外逃,关键是尽早启动政改,将选拔官员的权力交由人民来行使,让人民去监督官员,使整个社会运行在一种公平、公正的规则、制度和环境下,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的发生。风青杨微博:http://weibo.com/youyou52011 微信帐号:fengqingyang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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