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四部门发布《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提出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意见》提出,寄宿制学校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女生宿舍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9月25日《京华时报》) 性侵幼女的雷同故事一再上演,频频激起公众之怒。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河南永城、海南万宁……以上这些地方,都曾经与性侵幼女之类的事有所关联。当性侵幼女不再是个案,如何保护少年儿童不受性侵,便成了整个社会要思考的问题。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加强对中小学女生的保护,在制订制度的初衷上,自然无可指摘。这在某个角度表明了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保护幼女。
然而,封闭女生宿舍的做法以及逻辑思维,越看越是简单粗暴。一者,女生宿舍,并非是性侵幼女的“常发地”,不知道封闭了女生宿舍,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二者,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女生宿舍的清一色女生化,没有男楼管员和男保安,有了也不能进入,一旦有不法之徒进入女生宿舍,谁又能在一个“女儿国”之中打败歹徒?
性侵幼女,多半与地点无关——最根本的问题是,我国女学生的弱势不在宿舍,而在于权益。195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明确提出,“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它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眼下的问题是,对于性侵幼女者,当下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给予最严厉的刑罚,在低廉的犯罪成本下,谁也不能完全保证女学生的安全与尊严。而只有用法律制度构建起保护女学生的城墙,性侵幼女之罪才会具有真正的“火炉效应”。
笔者认为,防止性侵幼女,整个社会还必须进行以下努力。一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可是,一个很明显的道理是,幼女不是妓女,何来“嫖宿”一说?更严肃的问题在于,在习水案等案件之中,嫖宿幼女罪确实帮助罪犯减轻了刑罚。因此,只有废除不合理的嫖宿幼女罪,提高犯罪刑罚量刑标准,才能提高女学生的权益。让她们摆脱弱势的地位。
二是,对于一些性侵幼女的教师和公职人员,更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以所有性侵幼女的新闻事件之中,在校老师和公务人员,占据了很高的比例。这起码说明了,相关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太低导致道德低下之人成为了教师,又说明了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特权容易满足自己特别爱好。因此,加强对师德的培训,并且,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也可以起到保护女学生权益的作用。
三者,农村已成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广阔天地。他们的父母都在城市,他们已经越来越弱势。当下二元户籍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把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吸引到了城市打工,另一方面,却不给这些年轻父母照顾自己孩子和让他们在城市中读书的权利。谁才能为几千万的留守儿童支撑起一片蓝天?
把女生宿舍彻底变“女儿国”,颇像一座城市为了市容市貌在立交桥下面铺上水泥锥的思维。权力要考虑的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尽可能地不让问题发生在自己管辖的片区。这是一种权力懒政,更是对儿童安全的不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