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这样一则新闻“6月27日,一名3岁半女童随母亲来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梁家沟一工地探望父亲。去小卖店购买饮品时,女童被院内蹿出的一条黑色藏獒咬断气管,经抢救无效死亡。”国内的法学专家表示在我国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有律师说狗的主人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面临三至七年徒刑。这样的极端事件的发生把养犬的话题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 众所周知,藏獒是一种非常凶猛的犬种。藏獒伤人或者咬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各地都有关于养犬的法律、法规,比如此案的事发地有《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其中第7条明确指出,城市市区内的居民,准养小型观赏犬,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第9条规定,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虽然相关法律明令禁止,但是违法者比比皆是。北京市明令禁止养的烈性、大型犬种有四十多种,但是在各个小区几乎都能看到这些被禁养的犬种的身影。虽然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但是从屡禁不止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并没有发现一例处置一例,否则这些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如何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呢?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每个人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养这样的烈性犬。读者看到这里一定会说:废话,就是有那么多人不遵守法律,你能拿他怎么办?的确是这样。我搬了几次家,在每个小区都有人养了明令禁止的大型犬并且更有甚者是放养的。打电话给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根本没人管。现在我国执法部门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选择性执法,即对违法的案件有时追究查处了,有时放任不管。最明显的现象就是突击执法,比如一个社会问题非常严重的时候就搞一阵子突击执法,对这种违法行为从快、从严地打击查处。但是毕竟警力有限,执法的资源有限,这样的严格执法只能维持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就转移到其他更加需要查处的问题上去。此时,就是风声过去的时候,原先严打的问题就再次露出头来,继而重新肆虐盛行起来,直到下次严打的发生。比如扫黄就是这样的例子。正是这种选择性执法、突击执法,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了一句口号而已,不法分子知道风声总会过去,他们所需做的事情就是耐心等待。时间是治愈一切伤口的良药,不管这个伤口多么深。等时间过去,人们就会淡忘,注意力就会转移到其他事情上去,因为总会有新的不同的恶性事件发生。等人们忘记的时候也正是执法松懈的时候,这时不法分子又重新地我行我素,把法律当成一纸空文。
法治的含义是依法治国,使法律制度化,通过制度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制的含义是法律是一种制度,既然是制度就是任何时候只要违返了制度所得到的处置结果都是一样的。如果有时出现这样的结果,有时出现那样的结果就不叫制度了。我们总是靠突击执法,使法律在突击检查的时候是有法可依,不突击执法的时候法律犹如一纸空文,这样的法律并没有成为制度,相应地是人在治不是法在治。
回到养犬的事上,如果养犬规定得到很好的执行,只要有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生马上就查处,毕某养的犬早就被清理了,那个无辜的小生命也不会消亡。所以,归根结底,是我们的法治和法制不到位,才导致了这样的惨剧发生。我们总认为养只狗而已,哪有那么多规矩?所以根本不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回事。养法律禁止圈养的犬种,无证养犬,不打疫苗,溜狗时不拴绳子等,这样的事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多得都数不过来,这些行为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出现这些违法行为的时候,我们打电话给派出所或者相关的部门,根本没人管,连执法人员都不认为这是什么大事,以至于养狗扰邻的、伤人的事时有发生。大家都用无可奈何、忍受等态度来应对这些违法行为。有执行能力的民警都不管,老百姓还能做什么呢?这些小的方面的违法没有人在意,直到出了人命才想起这是违法了,这就是我们国家的现实。养犬这件事只是众多的人们没有守法习惯的事例中的一件,这件事反映出在我国人们对法律的不遵守是多么严重!
如果是在美国,会是怎样的呢?在美国,法律的执行力非常好。只要违法的行为发生,立即会被纠正。违法就是违法,违法无小事,是看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了,而不是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才去重视。如果法律禁止养这样的烈性犬,一发现立刻报告警察,警察接到通知马上就会采取行动,不会等到恶性事件发生。不要说是这样严重的事,哪怕是养小型犬,人们也都会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如,溜狗的时候一定要拴绳子,狗不能乘坐客梯等规定,人们都会自觉遵守。每个公寓楼里都会有对住户的养犬的详细规定,写在大厦公约里。大厦公约是住在大厦中的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定,虽然不是法律,也有合同的功效。违反了大厦公约的人该怎样处罚就怎样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赶出大厦不允许居住了。除了养狗,其他方面的小事也一样有执行力。记得半夜楼上的邻居吵得我睡不着,打个电话巡逻警就去敲他的门警告他了。在纽约的公寓里我的卧室隔壁是邻居的浴室,他家经常夜里十二点后洗澡把我吵醒。这时无论打电话给保安还是警察都管用,他们会立即出现警告对方。就是因为这样任何时候只要接到报告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被立即纠正,美国社会的每个人都高度遵守各个层面的所有的法律。相比之下,我们的物业管理就糟糕得多。我所住的小区在北京东二环与三环间的一个高档小区,有很多老外住在楼里。有一个美国女孩住在我们楼里,她养了一只中型犬就经常不拴,在电梯里或走道里横冲直撞,物业警告她几次她也不予理会。如果是在美国的话,她绝不敢这么做。为什么在北京就敢这么做呢?因为我们的法律缺乏执行力,违法的成本太低。
我们国家不是没有法律,我们在努力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执行力匮乏是我国法治的一个死穴。有再多再完善的立法,缺乏执行的话也等于零。要想杜绝悲剧的再次发生,就从坚持法律的执行力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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