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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垄断是一种掠夺

时间:2010-03-01 22:58来源:半壁江 网 作者:中国思想论坛 点击:
盛洪,1954年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1986年和1990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相继获得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盛洪对经济学各领域有着广泛的兴趣。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他先后致力于宏观

  盛洪,1954年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1986年和1990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相继获得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盛洪对经济学各领域有着广泛的兴趣。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他先后致力于宏观经济理论和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研究;产业经济理论和中国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度的结构 、起源和变迁的研究;文明的冲突、融合与整合问题的研究;上百篇研究成果分别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上。

  1月22日-1月28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盛洪。----编者按

  垄断企业的平均工资到底有多高?无论是劳动部步正发副部长说的一般企业的2~3倍,还是《21世纪经济报道》载文说的6~7万元一年,都还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可以想见,这是在人浮于事基础上的高工资。据一份研究报告,中石化的员工人数是国外同等规模企业,如意大利的埃尼集团的15倍。这说明了什么?

  人们通常将官员腐败与收入分配不公联系在一起,这显然没错。然而腐败是一种非法行为,法律威慑使腐败只能是一种非系统性错误。人们很少注意,影响收入分配更为严重的是垄断利益集团“合法的”侵夺。由于是为一个集团争取利益,力争者并无负罪感;这些部门又多处于资源稀缺且具有战略性的领域,在争取本部门利益时又可以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又由于我国的宪政缺陷,行政部门有实际立法权,通过发布一纸部门“意见”就可以将垄断权拿到手。例如在石油行业中有一个“38号文件”,就是一个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但赋予中石油和中石化巨大垄断权的“部门意见”。其借口只是中小炼油厂技术差和成本高。

  有了“合法的”垄断地位,垄断企业可以一只手伸向消费者,另一只手伸向国库。据一项研究报告,石油资源国政府占总利润的所得份额,包括矿区使用费,利润油分成和税收,在发达国家(如美国)约为60~70%,在发展中国家约为75~85%,个别国家高达90%。而在我国,尽管利润受到工资福利等成本的大幅挤压,据中石油2005年财务报表,政府所得仍只占40%;据中石化2005年财务报表,这一比例也仅为54%。更为荒唐的是,尽管2005年中石化赚取了509亿的巨额营业利润,却还从中央政府那里索要了100亿元的补贴。如果按比较保守的70%的标准,中石油2005年的总利润中应该有1357亿元归中国政府,中石化则应有318亿元归中国政府,且应取消100亿元补贴。

  在另一方面,面对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垄断企业的优势更为明显。例如随着技术进步,电信服务成本在迅速下降,但价格却没有随之而降。这归因于受垄断力量影响的价格监管;也归因于电信巨头们不时利用其垄断地位和技术手段,阻止电信企业间的竞争,维持其高价格。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居民的电信消费占收入的比重高达7%,远高于电信发达国家的2%。

  可以发现,只要一个产业存在垄断,全社会,包括国库和消费者每年就可能有数千亿元的收入被侵夺;十个垄断产业就会转移走数万亿的收入。这相当于我国一年GDP的若干分之一,也相当于每一个中国人收入的不小份额被垄断部门侵夺。这部分巨大利益,按照垄断部门的内部规则分配。在垄断部门,如石油部门,可以不问利润是否努力所得,直接将工资与利润水平挂钩。当然也不要以为,在亏损的垄断企业中工资就不会偏高。例如尽管国有银行创造了数万亿的坏账,也挡不住它的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倍(2004年)。名义工资之外,还有包括以住房为主的非货币的高额福利。更不用说,在工资福利之外,还有所谓“职务消费”,包括出门开豪华公车,出差住五星级酒店;等等。

  由于挤占国家收入和消费者利益,即使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和职务消费等成本过高,也仍可能使税后利润虚高。如中石油2005年每股盈利高达0.75元,高于“正常水平”0.42元。这部分虚高利润就变成了股东、包括外国股东的收入或权益。而在不上市的国有企业中,因为利润归企业支配,在进行了“正常”的投资之外,“利润”还被以集体的名义投资于酒店、超市等“三产”。如果盈利则可增加福利又可掩人耳目;如果亏损,则并非自己心头之肉。

  经济学家一直将垄断当作一个经济问题,但垄断带来的分配不公的性质几近掠夺。我们知道,“掠夺”这个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在任何一个社会的宪政层次上都会被禁止,对于垄断也是同理。在中国传统中,行“垄断”之事者被斥为“贱丈夫”。因而反垄断是一个宪政问题。对于垄断,解决的方法可以归结为两句口号:不垄断就竞争;不竞争就管制。意思是说,反垄断的最好方法就是制造它的竞争者;在自然垄断实在无竞争者时,就由政府出手管制。根据这一原则,颁布一个禁止行政部门创设和维护垄断权力的“反垄断法”,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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