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今的重庆“钉子户”的风波看似已经过去,但对于以其为代表的“钉子户”问题的相关思索却并未止步。对于这一群特殊群体,众人褒贬不一,有人称他们是敢于对抗政府的“牛人”,有人称他们是城市建设的“痼疾”,更有人称他们是房价上涨的罪魁祸首。在笔者看来把他们的维权简单理解为与政府的对抗,把他们的行为完全与城市建设对立起来,显然失之过偏,失之与公允。 在解读“钉子户”的过程中,不能只看到“钉子户“与政府之间矛盾,还要看到矛盾背后反应出来的百姓维权意识的增强和行政权利对司法独立的尊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许多地方的司法实践普遍滞后与行政实践,其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某些问题甚至某些矛盾时喜欢更多的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有问题找政府解决而不是找法律解决,在不少百姓思想深处依然根深蒂固。政府对法律的不尊重和百姓对法律的不认同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法制化进程。温总理在今年5月4日政法大学讲话时曾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钉子户”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张贴与自己破旧房屋前的行为从一个侧面反应出百姓正在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他们的维权还很不成熟,有时甚至略显幼稚,但这毕竟体现法律由“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向“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另一方面,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水平的不断提升,普通百姓对民事行为以司法为主体已经有了基本认同感。当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城市建设拆迁时,当双方对房屋的拆迁界定产生差异时,当双方对拆迁补偿出现争议时,“钉子户”便学着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抗政府的行政手段。抛开双方的对错评判,我们不难看出“钉子户”在这场争议中具有越来越多的发言权,这种日益增多的发言权反应出其背后法律不断增强的独立话语权。司法独立作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近几年有了可喜的进步和发展,解读“钉子户”我们需要看到他们所折射出了这种进步和发展。此外我们还可以从“钉子户”身上看到政府对司法独立的日益尊重,这种尊重不仅展现出政府对百姓基本权利的尊重,更展现出我国行政权利对司法权利的尊重。百姓维权能力的提升和政府对百姓维权尊重。共同推动了我国民法领域法制化的进步。 在解读“钉子户”的过程中,不能把他们简单当成延缓城市建设的阻力来看待,需要进一步认识到他们对当前法制进程和城市建设体现出来的助力作用。有些拆迁人喜欢把“钉子户”看成拆迁过程中的对手,既是如此,政府也应该感谢这些对手,因为正是他们发现了政府拆迁的软肋,行政法制化和城市建设中的不足。一是在拆迁过程中一些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在一些地方部分政府在组织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极为明显的多重身份:对于百姓又当球员又当裁判,而与开发商方面则又当婆婆又当娘。政府的多重身份使许多拆迁户对政府组织拆迁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怀疑。这种怀疑不仅影响了拆迁的推进而且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面对政府的角色模糊问题,一些人将其归结于政府的城市建设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之间的利益捆绑。认为这种捆绑不仅使其成为“钉子户”屡攻屡破的软肋,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对于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拆迁户的对抗,另一些人则把它比作鹤蚌之争。政府获得土地却失去民心,百姓即失去了土地又失去了利益,只有开发商高枕无忧的坐收渔翁之利。二者在分析上有有一些偏颇,但却共同反应出当前拆迁过程中政府暴露出的角色定位问题。二是行政法制化水平。城市建设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房屋拆迁也能被大部分百姓所理解,在此前提下存在的另一类“钉子户”,他们身上反应的其实并不是百姓对城市建设拆迁的不满,而是对当地政府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不满。三是城市建设百姓参与问题。拆迁过程中最大的矛盾来自拆迁户的个人利益和政府建设的整体利益之间的利益对抗,出现这种利益对抗从深层次上解读,它恰恰反应出普通百姓对城市建设的主体意识缺失。这种缺失一方面源于百姓对城市建设的认识水平,另一方面源于政府对城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和城市建设拆迁的透明度。“钉子户”的问题从侧面反应出普通百姓在当前城市建设中参与权力不足。因此,在笔者看来与其采取压制、愚弄甚至恐吓、欺骗的手段从百姓身上“掠夺”土地,不如将普通百姓都纳入到城市建设中来,让他们真正感到自己在城市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百姓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主人翁意识越强,对城市建设拆迁的认同感就越强,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就越小。 今年是我国《物权法》全面落实的第一年,《物权法》是第一部完整的保护私产法,第一部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后向全民征求立法建议的法律,第一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进入六审的法律,关于《物权法》收到的意见统计在新中国立法史上位列第二,《物权法》的施行反应出国家对百姓权益的高度重视。《物权法》的有效推行需要我们更加深入解读“钉子户”,这时我们会发现:“钉子户”钉住的不仅仅是城市建设,还有关于百姓维权、行政法制化进程以及城市建设主体等方面的思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