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办法》中第12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11月3日人民网) 众所周知 ,“最低消费”这项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业被要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以及“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这些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消费者地位上的不平等,助长了“舌尖上的浪费”,针对上述现象,商务部禁止餐饮业最低消费,联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叫好的,这不仅意味着终结霸王条款有法可依,而且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也足以令经营者望而却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两部委制定的政策已出台,“最低消费”仍然没有取消,七成受访饭店仍保留“最低消费”,或通过改收服务费等方式来实现“下有对策”。不得不说,这种规定与现实“两张皮”的现状,确实令人尴尬。由此可见,要告别“最低消费”,仅仅只靠政策法规显然不行,还要需要主管部门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最低消费的概念,打好制度的“补丁”,让商家无空可钻。工商等执法部门提升执法力度,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而消费者遇到有最低消费或其他不合理收费的餐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应该积极取证,将证据及时保存,之后主动举报,作为商家自身,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不钻制度的“漏洞”,引导他们通过更人性、更智慧的经营方式赢得市场青睐。 禁设“最低消费”,笔者认为,唯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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