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城区一些公共场所、电线杆等处张贴着“求助书”称,4月13日,巴中城管一名副中队长拒交两元停车费,与收费老人发生纠纷,后强行开车离开,致收费老人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26日 中国新闻网) 昨日,巴中市城管部门表示,该副中队长侯飞甫既非公职人员,也非临聘人员,系一名“志愿者”。目前,警方已通过网络回复,称侯飞甫已被刑拘并逮捕,5月16日,警方已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前,但凡是单位部门中发生一点事情,就会有一个角色勇敢的站出来,那就是“临时工”,临聘人员是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一点违规违纪,没有身份上的限制,直接给予开除。或者他本不是本单位的干部,对本单位更没有连带责任,因此“临时工”这个角色可谓万能的。 近年来,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出现多起暴力执法,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恶性事件“络绎不绝”,因为公安、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任务较重,人手有限,因此“临时工”应运而生,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取证等工作,然而因“临时工”不受限制,仅仅是合同工,不具有单独执法和处罚权力,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部分临时工“越界”和“越权”现象。甚至有时候一旦出现差错,“临时工”就成了替罪羔羊。 然而,现如今,在巴中市的这起案件发生后,“临时工”又来了一个伙伴,那就是“志愿者”。他们虽然称呼不同,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有了他们,责任部门不再担责,责任人不再有处罚。 其实,仔细想来,无论是真正的执法干部,还是真的是编外人员执法,这都代表的一级部门在执行一些政策,无论做出何种行为,都代表这一整个部门。无论是正式职工也好,还是临时工、志愿者也好,相信在执法之前,单位肯定会进行一些政策知识培训,所以一些行为都是部门单位是分不开的。 总的说来来,问题不在是谁在执法,而在于所执的法合不合法!有关部门也会称之为“临时工”,以免破坏自己队伍的“良好”形象,殊不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只会让人更生厌恶。 笔者不希望这“志愿者”又称为继“临时工”之后又一替罪羊,还请相关部门能拿出承担责任的魄力和勇气,敢于“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还行政执法“本来面目”。(文/张雨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