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围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大会发言。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发言中建议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3月9日南方都市报)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各项妇女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妇女的劳动权、教育权、同工同酬权、工作休息权、参政议政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完善,并走在世界的前列,妇女地位得到了很大提升。然而,在非公企业,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仍广泛存在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就业遭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显现的性别歧视,即女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男生,或女生就业数量少于男生;二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即女生获取工作机会时在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或牺牲,也就是说女生的就业质量低于男生。 虽然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我国政府也把促进就业公平当作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国家要求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成本却要企业承担,这种“国家请客”却由“企业埋单”的制度客观上不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因为天然的性别分工,女性承担着生育的职能,这是每一个职业女性都必须经历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的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就我国目前而言,这一部分还主要是由招聘女职工的企业自身承担。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对男性而言,女性的用人成本确实要高,企业自然会倾向于用男性。 笔者认为,如果建立社会保障“埋单”制,将妇女生育价值补偿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承担,同时建立和实施职工失业保险、养老补贴、医疗补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当企业有女职员生育时能逐渐过渡到社会保障来补贴,不用担心会加大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解决了企业招聘女性的后顾之忧,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助推“她时代”的到来! 性别歧视古往今来都有,在中国漫长的五千年封建社会时期几乎都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之下,以儒为尊。而在儒家思想中,强调尊卑等级制度,认为“男尊女卑”,女性是男性的附属物。汉代之后,法律儒家化,男尊女卑格局遂成为社会之大局,法律以及社会制度设下各种不平等条款来保障夫权的绝对优越性,压制妇女的自我意识性和独立性,使妇女真正成为家族的附属物。当今社会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实际上就是儒家思想对于“男尊女卑”原则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