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偶读到某起诉书。最简单地说几句。法律俺是外行,还望政法界人士说话。
2,比如我上午出门,先是见到跳舞的老人,占据了街角的空地,乐声震天。我和大家一样,绕过去,眉头也不皱一下。往前走,又见到商场的推销,也震天,有横幅,聚集了很多人,我绕过去,眉头也不皱一下。然后又见到一个公益活动,又募捐又签名什么的,聚集了不少人,车走到这里就窒塞了,不要紧的,等一等就通过了。然后又见到政府的一个活动,聚集了更多的人,堵车,等了一会儿慢慢通过。
3,什么是公共空间?什么是公共秩序?什么是扰乱?影响交通到什么程度是犯罪?同样打横幅,为什么有的是扰乱,有的不是?——公共空间正在沦为政府的私地。对公共空间和公共秩序缺乏清晰司法解释(这是有意的),政府利用这种模糊,可以任意决定我们在所谓公共空间不能够做什么,任意指斥你的行为是扰乱秩序,影响交通。任何街头行为都有可能给他人带来不便(你打个喷嚏,还对别人有影响呢),但难道我们不知忍受小小的不便以换取远更重要的方便,需要政府来假装替我们打算吗?
4,破坏公共秩序的罪名,本来应用于其本身严重违反社会价值观、普遍风俗的行为。现在的情况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只因发生在公共场所,就有可能被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司法解释中,对行为的“正常”不置可否,而转谈“正常工作秩序”、“正常生活秩序”,而在对这些“正常”的认定中,公共秩序的自发性被忽视甚至摧毁,国家吞噬社会,在这里表现得再充分不过了。
5,民主是一种身体的行动。身体需要空间。没有雅典的街头,怎么会有苏格拉底?对一个靠“发动群众”成功、执政后曾无数次利用公共空间进行大规模政治活动的政权来说,怎么会不知道这个?我看到的情况是,各个大中小城市,不是没有充分的聚集(在很多起诉书里这是一种罪名)场所,便是有个广场,却建在政府的门前,而民主不仅是在会场上,更是在广场上,不只是决议,更是商议,以充分的意见发表为前提,意见的表达需要公共空间,在无人代议的国家,更要依赖公共空间。如果人们只有在自己的家里才能“密谋”,这是一种对全体公民的言论软禁。秦代有巷议之禁,耦语之刑,秦以吏为师,谁在以秦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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